探望权纠纷案例:孩子未成年多久探望一次为宜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9-09 15:01浏览量:356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已生育家庭在离婚后往往因为探望权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关于探望权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呢?下面来看看一则真实的探望权纠纷案例。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刘某某,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在晋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孩刘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刘某某18周岁止。因双方离婚协议对孩子的探望事宜未作约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导致诉讼。

审理中,法院征求刘某某意见,刘某某表示:不同意父亲探望;如果探望,最多每年让父亲看望两次但不允许父亲接走,探望时要求有警察跟随,自己的住址不许告诉父亲,每次探望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探望时间因课程紧张要看学校的安排。

法院认为,探望权是非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女孩刘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享有对刘某某的探望权,被告不得拒绝,并应积极配合,故原告要求探望女儿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探望的时间和次数应当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原则,不能妨碍孩子的正常生活,原告现要求每月对孩子探望两次,过于频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原告每季度探望孩子一次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日探望女儿刘某某一次,被告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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