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6 13:34浏览量:1576

一、关于土地流通的概念剖析
1.土地流通与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概念
先弄清广义的土地流通与当今社会上焦点议论的土地流通的边界差异,广义的土地流通包含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和土地转让、土地与房子的租借和乡村团体建造用地流通、乡村团体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转包、租借、交换、转让和股份协作)。土地征收是国家强行完成团体土地到国有土地的改变,土地出让是对国有土地运用权受让人的获得权力的设定,土地转让是国有土地运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搬运。而我们热议的土地流通只是指的是乡村团体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我把它称之为狭义的土地流通。(转包、租借、交换、转让和股份协作)
为此能够界定一下这两个概念。广义的土地流通是指但凡依法引起土地物权变化联系发作的行为。狭义的土地流通是指按照土地承揽法引起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主体改变的行为。它受“三个不得”的约束。实质上浅显说流通便是转手、换人。
2.关于乡村土地的意义剖析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乡村土地,是指农人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儿的乡村土地既包含国有也包含团体所有的土地,但有必要是农用土地。也便是研讨的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所触及的土地。这种界定是依据土地利用现状作出的。而十七届三中全会所指的乡村土地除包含上述乡村土地之外还包含乡村团体建造用地,它是与乡镇土地的对称。它是依据土地的位于方位来界定的。乡村团体建造用地流通方法正在立法阶段,有望年末就能出台。统筹城乡一体化开展,逐渐树立城乡一致有形的建造用地商场已成为或许并行将变为实际。树立标准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商场与树立城乡一致有形的建造用地商场是不同的两个商场,运用的交易规则有实质的差异。
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方法的相关概念
1.转包:是指承揽方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经营权以必定期限转给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揽联系不变,原承揽方持续实行原土地承揽合同规则的权力和责任。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好的条件对转包方担任。承揽方将土地交别人代耕缺乏一年的在外。可见转包的期限至少为一年以上。)
2.租借:是指承揽方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经营权以必定期限租借给别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租借后的原土地承揽联系不变,原承揽方持续实行原承租方按租借时约好的条件对承揽方的权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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