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寻事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3 19:54浏览量:9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违法,保护社会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影响、宣泄心情、要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施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则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日子中的偶发对立胶葛,托故生非,施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则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对立系由被害人成心引发或许被害人对对立激化负有首要职责的在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款等胶葛,施行殴伤、谩骂、恫吓别人或许损毁、占用别人资产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判阻止或许处理处分后,持续施行前列行为,损坏社会次序的在外。
第二条随意殴伤别人,损坏社会次序,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许二人以上细微伤的;
(二)引起别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峻后果的;
(三)屡次随意殴伤别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伤别人的;
(五)随意殴伤精神病人、残疾人、漂泊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妈妈、未成年人,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伤别人,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景象。
第三条追逐、阻拦、谩骂、恫吓别人,损坏社会次序,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的“情节恶劣”:
(一)屡次追逐、阻拦、谩骂、恫吓别人,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阻拦、谩骂、恫吓别人的;
(三)追逐、阻拦、谩骂、恫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漂泊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妈妈、未成年人,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别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峻后果的;
(五)严峻影响别人的作业、日子、出产、运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景象。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损坏社会次序,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强拿硬要公私资产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屡次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漂泊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妈妈、未成年人的资产,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别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峻后果的;
(五)严峻影响别人的作业、日子、出产、运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博览会、运动场或许其他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应当依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捣乱的时刻、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规模与程度等要素,归纳判别是否“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
第六条纠合别人三次以上施行寻衅滋事违法,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处分。
第七条施行寻衅滋事行为,一起契合寻衅滋事罪和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成心破坏资产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违法科罪处分。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活跃补偿被害人丢失或许获得被害人体谅的,能够从轻处分;违法情节细微的,能够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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