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合同一方不如约履行时,对方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6 04:03浏览量:2672
现实生活中,达到买卖一般都需求签定相关的合同,而合同里边就有当事人两边应实行的责任,对此有人会问,负有先实行责任的合同一方不践约实行时,对方怎么办?下面就由听讼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令知识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甲公司看中了乙公司出产的一款胶印机,所以经过洽谈,在3月17日和乙公司签定了一份书面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好,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双面单色胶印机,总价款为50万元,乙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将机器运送至甲公司处。甲公司于本合同签定后7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法向乙公司预付30万元货款,余款于货到后15日内付清。合同签定后,乙公司开端安排工人拼装机器。可是这时,由于资金链呈现了问题,甲公司没有能够按照约好于2007年3月24日前将30万元支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先后数次向甲公司催要货款,可是甲公司一向以种种托言延迟。转瞬到了2007年4月30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尽快将约好的机器送至本公司,还表明只需机器一到,就当即付款。乙公司回绝交货。两边发生争执。后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判令乙公司当即实行交货责任。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甲公司的诉讼恳求。
律师点评
本案触及的问题是,在一份买卖合同傍边,两边当事人互相都向对方负有责任,而且清晰约好了各自责任的先后实行次序,当应先实行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实行或许实行不符合同约好时,后实行的一方当事人该怎么办?能否回绝实行?假如回绝实行,会不会因而向先实行一方当事人承当违约责任呢?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先实行一方未实行之前,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恳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恳求。”这条规则便是用来标准前述事例中状况的。
在两边当事人都需求向对方承当相应责任的双务合同中,假如事前清晰约好了各自债款的实行次序,按照约好应领先实行债款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实行或许实行不符合合同约好时,对方当事人享有“先实行抗辩权”,即在先实行一方未实行债款之前,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合同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恳求。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债款的实行往往便是对方当事人权力的完成。在约好了实行次序的状况下,该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两边都构成约束力,对先实行一方当事人而言,先行施行实行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合同责任。在没有实行或许实行存在瑕疵时,假如先实行一方仍然向后实行一方建议合同债款,后实行一方可能会由于先实行一方的违约行为堕入权力不能完成的危险中,明显会对后实行一方形成一种不公平待遇。因而,法令赋予后实行一方当事人先实行抗辩权,一旦呈现上述状况,就能够经过行使该权力对立先实行一方当事人,回绝其实行责任的要求,然后保持合同两边当事人在利益联系上的平衡。然后实行一方行使先实行抗辩权呈现的法令作用不是让两边之间的合同联系归于消除,也不是消除先实行一方的合同权力或许自己的合同责任,而仅仅暂时中止实行自己的债款,然后有用保护己方作为债款人的期限利益、次序利益。一旦先实行一方采取了恰当的补救措施或许及时实行债款、纠正了违约行为之后,先实行抗辩权的存在依据就会消失,后实行一方需求按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当违约责任。当然,除了能够经过行使先实行抗辩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外,后实行一方也能够以先实行一方不按约好实行责任为由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
本案中,依据合同中的规则,甲公司应先于合同签定后的7日内,也便是2007年3月24日之前向乙公司给付30万元货款,然后乙公司再于2007年4月30日前实行供货责任。也便是说,甲公司是合同中的先实行一方当事人,在甲公司没有在约好日期实行付款责任的状况下,负有供货责任的后实行一方当事人乙公司能够经过行使先实行抗辩权回绝实行供货责任,也无须为此承当违约责任。
依据上文的介绍,咱们能够知道当事人两边签定合一起能够约好实行责任的次序,一起还能够约好恰当的补救措施,这样在必定程度上保证合同能够顺利进行下去。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咱们听讼网会为您供给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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