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6 12:18浏览量:1957
遗言
遗言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令的规则处置自己的产业及组织与此有关业务并于逝世后发作法令效力的单独民事行为。其是一种死因法令行为,因而在遗言人逝世前不发作法令效力,只要遗言人逝世后才收效。
遗言合法有用有必要具有以下几点有用要件:
(一)拟订遗言的人在建立遗言时有必要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二)遗言有必要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三)遗言不得吊销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承继权。
(四)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须为遗言人的个人产业。
(五)遗言有必要具有法令要求的方法,如:承继人有承继资历,没有抛弃或损失承继权,也未先于遗言人逝世等。
遗言的方法主要有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需求留意的是:自书遗言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打印。代书遗言和录音遗言有必要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口头遗言有必要是在不能以其他方法建立遗言的危殆景象下作出的,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殆景象消除后,可以以其他方法缔结遗言的,从前所立的口头遗言主动失效。
遗言人立有数份遗言,且内容彼此冲突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由于公证遗言的改变、吊销只要到公证机关处理公证后方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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