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7 13:42浏览量:2539
一、交通事端工伤确定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能否确定工伤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确定为工伤的景象做了部分调整,其间第十四条第(六)项将原为: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的应当确定为工伤;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根据此规则,假如没有进行职责确定,将无法辨明自己是否归于“非自己首要职责”的景象。一般状况下,交警部分都会做出事端职责确定并出具职责确定书,但假如遇到交警部分无法确定职责的状况,也仍是有方法确定职责的,不影响申报工伤。
交警部分出具的事端职责确定书,是根据的一种方式,假如说事端职责无法确定,出具了一份事端证明书,并不能就此判定无法辨明是否归于“非自己首要职责”的景象。此种状况下,当事人能够搜集相关的其他根据,及时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保护民事权益的最终一道法令防地,交警部分对无法辨明的职责能够不确定,但人民法院则不能不做出判别。一般状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各方供给的其他根据,根据公正准则对职责巨细做出确定。假如法院判定确定是两边负平等职责、或自己负非必须职责,就归于“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的景象,就能够持该收效判定书作为申报工伤的根据,到工伤确定部分申报工伤。
二、工伤确定时效法令根据是什么
工伤确定时效的法令根据是什么?
【法令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工作病防治法规被确诊、鉴定为工作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工作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状况,经报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工作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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