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5 23:09浏览量: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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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依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议》批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进步信贷财物质量,加强监督处理,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转,维护金融次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展开,拟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树立的吸收大众存款、发放告贷、处理结算等事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能够运营下列部分或许悉数事务:
(一)吸收大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告贷;
(三)处理国内外结算;
(四)处理收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署理发行、署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生意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生意、署理生意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事务;
(十一)供给信誉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署理收付金钱及署理保险事务;
(十三)供给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赞同的其他事务。
运营范围由商业银行规章规矩,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赞同。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赞同,能够运营结汇、售汇事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运营准则,实施自主运营,自担危险,自负盈亏,自我束缚。
商业银行依法展开事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与。
商业银行以其悉数法人产业独立承当民事职责。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事务来往,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公平缓诚实信誉的准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略。
第七条商业银行展开信贷事务,应当严厉查看告贷人的资信,实施担保,确保如期回收告贷。
商业银行依法向告贷人回收到期告贷的本金和利息,受法令维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展开事务,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的有关规矩,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展开事务,应当恪守公平竞争的准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承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的监督处理,但法令规矩其有关事务承受其他监督处理部门或许安排监督处理的,按照其规矩。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树立和安排安排
第十一条树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查看赞同。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赞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大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事务,任何单位不得在称号中运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树立商业银行,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矩的规章;
(二)有契合本法规矩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
(三)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事务作业经验的董事、高档处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排安排和处理准则;
(五)有契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事务有关的其他设备。
树立商业银行,还应当契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树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树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树立乡村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本钱应当是实缴本钱。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依据审慎监管的要求能够调整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矩的限额。
第十四条树立商业银行,请求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拟树立的商业银行的称号、所在地、注册本钱、事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规矩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树立商业银行的请求经查看契合本法第十四条规矩的,请求人应当填写正式请求表,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章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档处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三)法定验资安排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本钱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材料;
(六)运营政策和方案;
(七)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事务有关的其他设备的材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规矩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经赞同树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颁布运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处理挂号,收取运营执照。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安排形式、安排安排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矩。
本法实施前树立的商业银行,其安排形式、安排安排不完全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矩的,能够持续沿袭原有的规矩,适用前款规矩的日期由国务院规矩。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树立监事会。监事会的发生方法由国务院规矩。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财物质量、财物负债份额、国有财物保值增值等状况以及高档处理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和危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依据事务需求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树立分支安排。树立分支安排有必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查看赞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安排,不按行政区划树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分支安排,应当按照规矩拨付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安排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越总行本钱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树立商业银行分支安排,请求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拟树立的分支安排的称号、营运资金额、事务范围、总行及分支安排所在地等;
(二)请求人最近二年的财政管帐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档处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四)运营政策和方案;
(五)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事务有关的其他设备的材料;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规矩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一条经赞同树立的商业银行分支安排,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颁布运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处理挂号,收取运营执照。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安排实施全行一致核算,一致调度资金,分级处理的财政准则。
商业银行分支安排不具有法人资历,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展开事务,其民事职责由总行承当。
第二十三条经赞同树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安排,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予以布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安排自获得运营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撤消其运营许可证,并予以布告。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改变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赞同:
(一)改变称号;
(二)改变注册本钱;
(三)改变总行或许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事务范围;
(五)改变持有本钱总额或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批改规章;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规矩的其他改变事项。
替换董事、高档处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查看其任职资历。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矩。
商业银行的分立、兼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查看赞同。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运用运营许可证。制止假造、变造、转让、租借、出借运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档处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婪、贿赂、侵吞产业、移用产业罪或许损坏社会经济次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许因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运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许厂长、司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职责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运营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职责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款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前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赞同。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维护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处理个人储蓄存款事务,应当遵从存款自愿、取款自在、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准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回绝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查询、冻住、扣划,但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回绝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查询,但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矩的在外;有权回绝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冻住、扣划,但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矩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承认存款利率,并予以布告。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矩,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付出,不得延迟、回绝付出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告贷和其他事务的根本规矩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的需求,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展开告贷事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告贷,应当对告贷人的告贷用处、归还才能、还款方法等状况进行严厉查看。
商业银行告贷,应当实施审贷别离、分级批阅的准则。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告贷,告贷人应当供给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确保人的归还才能,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完成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厉查看。
经商业银行查看、评价,承认告贷人资信杰出,确能归还告贷的,能够不供给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告贷,应当与告贷人缔结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好告贷品种、告贷用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法、违约职责和两边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矩的告贷利率的上下限,承认告贷利率。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告贷,应当恪守下列财物负债份额处理的规矩:
(一)本钱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告贷余额与存款余额的份额不得超越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财物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份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告贷人的告贷余额与商业银行本钱余额的份额不得超越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对财物负债份额处理的其他规矩。
本法实施前树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实施后,其财物负债份额不契合前款规矩的,应当在必定的期限内契合前款规矩。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矩。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联系人发放信誉告贷;向联系人发放担保告贷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告贷人同类告贷的条件。
前款所称联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处理人员、信贷事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出资或许担任高档处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安排。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告贷或许供给担保。商业银行有权回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告贷或许供给担保。
第四十二条告贷人应当如期归还告贷的本金和利息。
告贷人到期不归还担保告贷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确保人归还告贷本金和利息或许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获得的不动产或许股权,应当自获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置。
告贷人到期不归还信誉告贷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好承当职责。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出资和证券运营事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出资或许向非银行金融安排和企业出资,但国家还有规矩的在外。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处理收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事务,应当按照规矩的期限实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许违背规矩退票。有关实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矩应当发布。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许到境外告贷,应当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报经赞同。
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恪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矩。制止运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财物告贷或许用于出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告贷之后的搁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补偿收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缺乏和处理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求。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背规矩进步或许降低利率以及选用其他不正当手法,吸收存款,发放告贷。
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能够自主挑选一家商业银行的运营场所开立一个处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根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根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的运营时间应当便当客户,并予以布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布告的运营时间内运营,不得私行中止运营或许缩短运营时间。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处理事务,供给服务,按照规矩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规范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分工,别离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拟定。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矩保存财政管帐报表、事务合同以及其他材料。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作业人员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事务处理的规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收受贿赂或许违背国家规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贪婪、移用、侵吞本行或许客户的资金;
(三)违背规矩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告贷或许供给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安排兼职;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和事务处理规矩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的作业人员不得走漏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五章财政管帐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令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的有关规矩,树立、健全本行的财政、管帐准则。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矩,实在记载并全面反映其事务活动和财政状况,编制年度财政管帐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管帐账册外另立管帐账册。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管帐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的规矩,发布其上一年度的运运营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矩,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的管帐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监督处理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矩,拟定本行的事务规矩,树立、健全本行的危险处理和内部操控准则。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树立、健全本行对存款、告贷、结算、呆账等各项状况的稽核、查看准则。
商业银行对分支安排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查看监督。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矩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财物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政管帐、计算报表和材料。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有权按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矩,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告贷、结算、呆账等状况进行查看监督。查看监督时,查看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的要求,供给财政管帐材料、事务合同和有关运营处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矩对商业银行进行查看监督。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承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接收和停止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现已或许可能发生信誉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能够对该银行实施接收。
接收的意图是对被接收的商业银行采纳必要措施,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康复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才能。被接收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款联系不因接收而改变。
第六十五条接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决议,并安排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的接收决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收的商业银行称号;
(二)接处理由;
(三)接收安排;
(四)接收期限。
接收决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予以布告。
第六十六条接收自接收决议实施之日起开端。
自接收开端之日起,由接收安排行使商业银行的运营处理权利。
第六十七条接收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能够决议延期,但接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二年。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接收停止:
(一)接收决议规矩的期限届满或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决议的接收延期届满;
(二)接收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康复正常运营才能;
(三)接收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兼并或许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分立、兼并或许呈现公司规章规矩的闭幕事由需求闭幕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提出请求,并附闭幕的理由和付出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款清偿方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赞同后闭幕。
商业银行闭幕的,应当依法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方案及时归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款。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监督清算进程。
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因撤消运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应当依法及时安排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方案及时归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款。
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付出到期债款,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赞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安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付出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付出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因闭幕、被吊销和被宣告破产而停止。
第八章法令职责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景象之一,对存款人或许其他客户形成产业危害的,应当承当付出延迟实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职责:
(一)无故延迟、回绝付出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背收据承兑等结算事务规矩,不予实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许违背规矩退票的;
(三)不合法查询、冻住、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许单位存款的;
(四)违背本法规矩对存款人或许其他客户形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矩景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景象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许逾期不改正的,能够责令歇业整顿或许撤消其运营许可证;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经赞同树立分支安排的;
(二)未经赞同分立、兼并或许违背规矩对改变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背规矩进步或许降低利率以及选用其他不正当手法,吸收存款,发放告贷的;
(四)租借、出借运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赞同生意、署理生意外汇的;
(六)未经赞同生意政府债券或许发行、生意金融债券的;
(七)违背国家规矩从事信托出资和证券运营事务、向非自用不动产出资或许向非银行金融安排和企业出资的;
(八)向联系人发放信誉告贷或许发放担保告贷的条件优于其他告贷人同类告贷的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景象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许逾期不改正的,能够责令歇业整顿或许撤消其运营许可证;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回绝或许阻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查看监督的;
(二)供给虚伪的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财政管帐报告、报表和计算报表的;
(三)未恪守本钱充足率、存贷份额、财物流动性份额、同一告贷人告贷份额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有关财物负债份额处理的其他规矩的。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景象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许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能够主张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责令歇业整顿或许撤消其运营许可证;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经赞同处理结汇、售汇的;
(二)未经赞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生意金融债券或许到境外告贷的;
(三)违背规矩同业拆借的。
第七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景象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许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能够主张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责令歇业整顿或许撤消其运营许可证;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回绝或许阻止中国人民银行查看监督的;
(二)供给虚伪的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财政管帐报告、报表和计算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矩的份额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矩景象的,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赞同在称号中运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赞同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第八十条商业银行不按照规矩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报送有关文件、材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矩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赞同,私行树立商业银行,或许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予以撤销。
假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运营许可证,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十二条告贷人采纳诈骗手法骗得告贷,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十三条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矩的行为,尚不构成违法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收受贿赂或许违背国家规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违法的,应当给予纪律处置。
有前款行为,发放告贷或许供给担保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悉数或许部分补偿职责。
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贪婪、移用、侵吞本行或许客户资金,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违法的,应当给予纪律处置。
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作业人员违背本法规矩玩忽职守形成丢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违背规矩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告贷或许供给担保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悉数或许部分补偿职责。
第八十七条商业银行作业人员走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十八条单位或许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告贷或许供给担保的,应当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或许个人给予纪律处置;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悉数或许部分补偿职责。
商业银行的作业人员对单位或许个人强令其发放告贷或许供给担保未予回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置;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背本法规矩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能够差异不同景象,撤销其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处理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制止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作业。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违法的,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处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正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商业银行及其作业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处理安排、中国人民银行的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法实施前,按照国务院的规矩经赞同树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处理批阅手续。
第九十二条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矩,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矩的,按照其规矩。
第九十三条城市信誉合作社、乡村信誉合作社处理存款、告贷和结算等事务,适用本法有关规矩。
第九十四条邮政企业处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事务,适用本法有关规矩。
第九十五条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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