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模式是如何分类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7 05:10浏览量:1632
刑事诉讼方法,又称刑事诉讼方法、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解、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法令位置和彼此关系。审判方法是刑事诉讼方法在审判阶段的表现。所谓刑事审判方法,是指控诉、辩解、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位置和彼此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法。
诉讼史上开端呈现的刑事审判方法为弹劾式审判方法,实施于奴隶制社会。跟着封建集权独裁的构成,又呈现了纠问式审判方法。现代刑事审判方法大体上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前者首要实施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首要实施于大陆法系国家。两种审判方法各有所长,长期以来,彼此之间扬长避短。此外,还呈现了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审判方法利益的混合式审判方法。
一、当事人主义审判方法
当事人主义审判方法,又称对立制审判方法、抗辩式审判方法,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迫的裁判者位置,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辩驳一起推动和操控的一种审判方法。当事人的活跃性和法官的消沉性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方法最重要的特征。与职权主义比较,当事人主义审判方法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消沉中立。法官关于案子现实的查询持消沉情绪,即不自动查明案子现实。其情绪的消沉和位置的中立首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开庭审理前不触摸依据,申述方申述时不移交卷宗资料,避免法官构成预断;二是法官不自动出示依据、问询证人、查询现实,特别不参加依据的搜集。法官的效果首要是掌管审判的进行,司掌控辩两边举证、质证和争辩的规矩。一起,依据两边提出的依据和争辩对案子现实作出判别,并作出判定。法官的消沉性和中立性,增强了审判程序的方法公平性。
2.控辩两边活跃自动和相等对立。控辩两边当事人活跃自动地举证、质证并彼此争辩,意图在于使法官(陪审团)构成有利于己方的判别。当事人之间的相等对立得到了充沛完成,表现为控方提出指控后,辩方享有充沛辩驳的权力;控辩两边都有权搜集、供给依据,以证明自己的建议,辩驳对方的建议;任何一方供给的证人都有必要承受“穿插问询”,即举证方对证人进行主问询后,由另一方进行反问询;两边都有权当庭辩驳对方提出的任何一项现实建议;环绕案子现实和法令适用问题,两边能够进行互不相让的争辩。控辩两边的活跃自动和相等对立,使审判程序充满了“诉讼比赛”的气氛。
3.控辩两边一起操控法庭审理的进程。尽管法官掌管审判,但控辩两边操控法庭审理的进程。首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实和依据的查询规模、方法取决于控辩两边,只需不违背规矩,法官不能自动干涉。二是基本上实施辩诉买卖,控辩两边可在庭前进行买卖。达成协议后,法官一般会尊重两边的挑选,开庭时只需查明被告人认罪是在自愿、明知法令成果的情况下作出的,一般就不再进行现实和依据的查询,而迳行宣告判定。
二、职权主义审判方法
职权主义审判方法,又称“详细问询式”审判方法,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操控位置,而约束控辩两边活跃性的审判方法。与当事人主义审判方法不同,法官的中心位置和在现实和依据查询中的活跃效果,是职权主义审判方法的首要特征。职权主义审判方法也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居于中心位置,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法官不只仅是一个仲裁者,并且是一个活跃的现实查询者。为了查明案子现实,法官有权并且有职责活跃地行使查询权和审判定策、指挥权。法官的中心位置和主导效果首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诉机关向法院提申述讼时向法院随案移交案子的卷宗资料,以便法官开庭前对案子现实有开端的了解和拟定庭审方案;二是能够自动搜集依据,自动详细问询被告人,问询证人、判定人,自动出示并核实依据;三是案子的审理规模、审理方法、证人出庭、进程组织等均由法官决议。
2.控辩两边的活跃性遭到按捺,处于消沉被迫的位置。检察机关将檀卷资料和依据移交给法院今后,检察官出庭支撑公诉仅仅当庭陈说公诉建议罢了,并不需要自意向辩方反击。控辩两边需要向诉讼参加人发问或出示某项依据,有必要在法官讯问和示证完毕之后,并且要先征得法官的赞同。在整个现实与依据查询过程中,控辩两边都处在被迫、辅佐、弥补的位置。
3.法官彻底把握程序操控权。尽管也注重并保证检察官和辩解人、被告人对法庭审理程序的参加权,但仅仅参加法官的查询程序罢了,作为参加者的被迫人物决议了他们并不共享程序的操控权。在审判程序中,控辩两边不只需恪守法令规矩,也要遵守法官的组织和指挥。庭审一般按法官事前拟定的方案进行,而法官假如以为有必要,则又可暂时改动事前确认的案子现实和依据的查询规模。而控方或辩方企图调取新的依据、供给新的证人出庭或从头勘验、判定等,都只能向法官提出恳求,法官有权依法回绝恳求。
三、混合式审判方法
当事人主义实施控辩两边当事人主导推动庭审进程之制,赋予被告人与检控方进行相等对立的权力,具有明显的诉讼民主与程序公平的特征。可是,法官的过火消沉被迫和控辩两边对审判程序的操控权,又易构成审判功率和发现案子实体实在方面功率的下降,并且诉讼本钱昂扬。职权主义庭审方法因着重庭审法官的职权效果然后突出了国家的审判功用,当然有利于进步诉讼功率以及发现现实真相,但在必定程度上按捺了检控方与辩解方参加诉讼的活跃性,程序的正义性略显缺少。正是因为这两种审判方法都有利益和缺陷,第二次国际大战后呈现了相互学习吸收的变革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开端强化法官对审判程序的操控效果,不再彻底听任控辩两边对审判程序的主导;大陆法系国家则经过立法加强了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人权保证,答应庭审中控辩两边的穿插问询等。现在,朴实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方法或朴实的职权主义审判方法现已不复存在。
一方面,因为一国的审判方法受其前史传统和法令文明的影响很大,因而尽管两种审判方法相互学习学习,扬长避短,但当事人审判方法和职权主义审判方法依然坚持了自己最首要的程序特征。另一方面,国际规模内呈现了一种混合式审判方法。这种审判方法是指吸收当事人主义审判方法和职权主义审判方法的利益,使两种审判方法交融的一种审判方法。即便在这样一种混合的审判方法中,仍是能够看出其间更多地表现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方法或职权主义审判方法的一些程序特征。
选用混合式审判方法的国家以日本和意大利为代表。日本明治维新今后的刑事诉讼法受法国和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较大,审判方法属职权主义。“二战”后,日本法制遭到美国法令准则的影响。从1948年从头拟定刑事诉讼法开端至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的刑事审判方法完成了从以职权主义为主到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转型,但又与美国刑事审判方法不彻底相同而构成了自己的特征。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实施申述状一本主义,法官在庭审前不得触摸控方除申述状以外的檀卷依据,依据由控辩两边当庭提出,证人首要由两边传唤和当庭问询,法庭查询实施穿插问询程序,这些都是当事人审判方法的内容。但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法官依然主导审判程序并在现实与依据查询中起着活跃的效果。为厂查明现实真相,法官能够依职权自行扩展依据查询规模,自动查询并提出依据,有权自动问询证人、判定人,有权对控辩两边提出的查询依据的恳求进行查看并有权不予允许。此外,日本也没有实施由陪审团判定现实的准则。
前史上,意大利的刑事诉讼法属职权主义方法,特别是纳粹政权时期拟定的1930年《刑事诉讼法》将国家职权主义面向极致。法官彻底操控审判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力有限并且流于方法。“二战”后意大利的刑事司法准则不断变革,特别是于1988年批改刑事诉讼法,很多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审判方法的内容,比方规则了控辩两边对证人、判定人实施穿插问询的程序;赋予被告人沉默权,规则假如被告人抛弃沉默权便能够作为证人承受控辩两边的穿插问询;抛弃了原有的卷宗移交主义,而采纳有限的诉讼资料移交准则;等等。意大利的刑事审判方法依然保留着职权主义的一些重要特征,突出表现在法官在依据和现实查询中依然处于自动的位置。例如,庭审过程中,法官能够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进行依据查询的恳求;在控辩两边主导的穿插问询中能够向当事人提出新的问题;能够向证人、判定人发问;能够依当事人的恳求或依职权决议将某一专门性问题提交判定;在法庭查询完毕后,假如以为有必要,法官还能够决议调取新的依据资料。可见,意大利的刑事审判方法中尽管增加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方法的许多重要内容,但法官并没有成为一个消沉的仲裁者,而依然是一个活跃地查询现实和依据并主导审判的程序操控者。
当然,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混合式审判方法也并非白璧无瑕,现实上,也都存在一些问题,也都在进一步变革之中。
四、我国刑事审判方法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建立的刑事审判方法表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征。这一方面是因为封建社会2000年一向实施纠问式诉讼方法,司法程序缺少民主性和当事人缺少主体位置已成传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新中国的刑事诉讼准则直接参照了前苏联的方法,基本上曾经苏联的方法构建了我国的刑事审判准则,而前苏联的审判方法则与职权主义有着亲近的联络。
1979年刑事诉讼法建立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方法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庭前查看为实体性查看。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全案移交檀卷和依据。担任案子审判的法官不只阅卷,还要预先讯问被告人,问询证人、判定人,并且必要时进行勘验、查看、搜寻、扣押等一系列弥补搜集依据、查看核实依据的活动。
2.法官彻底主导和操控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以法官活跃自动的依据查询为中心。法庭查询以法官问询被告人、问询证人、被害人和出示依据、宣读作为依据的文书为主。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以为案子依据不充沛,或许发现新的现实,能够退回人民检察院弥补侦查,也能够自行查询。
3.被告人诉讼位置弱化,辩解权遭到按捺。被告人实际上成为法官的详细问询目标,负有答复法官发问、合作法庭查明案子现实真相的职责,辩解权难以发挥效果。
4.法官帮忙检察官行使控诉功用。因为法官活跃实行查明案子现实并供给相应依据的职责,特别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则了开庭的条件是法官以为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沛,因而,一旦决议开庭审判,法官便更多地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人物,现实上实行着控诉违法、证明违法的功用。法官与检察官实质上站在同一方一起抵挡被告人和辩解人。
传统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方法存在着严峻的害。1996年批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方法进行了严重变革,首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立性要素,并恰当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我国刑事审判方法的当事人主义变革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庭前查看由实体性查看改为程序性查看,开庭前检察机关不再向法院移交悉数檀卷依据资料,而只移交有清晰指控违法现实的申述书、依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首要依据复印件或相片。只需契合程序要件,法官有必要开端审判程序。
2.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职责和辩方的辩解功用,弱化了法官的查询功用。控辩两边的依据都有必要当庭由自己向法庭出示,而不再由法官出示;证人由控辩两边进行穿插问询,然后法官才能够问询;法官在法庭上不再自动查询现实和依据,将由法官对被告人的详细问询作为庭查看询的开端改为由公诉人开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除非为了核实依据的必要和辩解方提出了理由合理的依据查询恳求,法官一般不再自动搜集依据;法官也不再对查明案子现实负实质性的职责,假如庭审后案子现实不清,依据缺少,法官只能作出依据缺少,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定,而不能将案子退回弥补侦查或自动搜集弥补新的依据。
3.扩展了辩解方的权力规模,强化了庭审的对立性。表现在辩解方有权搜集和当庭提出依据,控辩两边能够在法庭查询阶段就进行争辩,控辩两边的活跃活动对审判程序和裁判成果的影响有所增强。
上述变革使我国刑事审判方法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学界一般称其为“控辩式”。可是,这些变革还仅仅开端的,仅仅弱化了超职权主义罢了,职权主义颜色依然相当严峻,相等对立机制还没有彻底构成。因而,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方法的变革还须持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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