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4 09:48浏览量:2804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出产特色不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则的,能够实施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等其他作业和歇息方法。
第四条 企业对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能够实施不守时作业制。
(一)企业中的高档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作业无法按规范作业时间衡量的员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库房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作业性质特别,需机动作业的员工;
(三)其他因出产特色、作业特别需要或责任规模的联系,合适实施不守时作业制的员工。
第五条 企业对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实施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即别离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归纳核算作业时间,但其均匀日作业时间和均匀周作业时间应与法定规范作业时间根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职业中因作业性质特别,需接连作业的员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修建、制盐、制糖、旅行等受时节和自然条件约束的职业的部分员工;
(三)其他合适实施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员工。
第六条 关于实施不守时作业制和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等其他作业和歇息方法的员工,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则,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并充沛听取员工定见的基础上,选用会集作业、会集歇息、轮休调休、弹性作业时间等恰当方法,保证员工的歇息度假权力和出产、作业任务的完结。
第七条 中心直属企业实施不守时作业制和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等其他作业和歇息方法的,经国务院职业主管部门审阅,报国务院劳作行政部门同意。当地企业实施不守时作业制和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等其他作业和歇息方法的批阅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门拟定,报国务院劳作行政部门存案。
第八条 本方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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