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6 00:48浏览量:430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规模: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日子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助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作业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则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发明发明奖、国家星火奖、天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善奖、中华技术大奖等,以及稿酬、讲课费、翻译费等。
违背和免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十二个月。作业时刻不满一年满半年的按一个月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作时刻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则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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