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1 14:39浏览量:2215

(一)交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人,详细分为下列2种状况:
1.在我国境内有居处的个人(指因为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联系而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寓居的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居处而在我国境内寓居期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内、境外获得的悉数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2.在我国境内没有居处又不寓居的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居处而在我国境内寓居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内获得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交税项目、税率和计税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交税项目包含薪酬、薪水所得,个体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劳务酬劳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盈利所得,产业租借所得,产业转让所得,偶尔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交税的其他所得等。
1.薪酬、薪水所得的计税办法
薪酬、薪水所得,包含个人因任职、受雇获得的薪酬、薪水、奖金、年终加薪、劳作分红、补助、补助和其他所得。
在一般状况下,薪酬、薪水所得以交税人当月获得的薪酬、薪水收入减除下列项目金额今后的金额为应交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所得的七级超量累进税率核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根本扣除额3500元;
(2)个人依照规则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和赋闲保险费;
(3)单位、个人别离依照规则缴存的住宅公积金;
(4)规则规范以内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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