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7 16:52浏览量:2625
质押分为了动产质押与权力质押。其间动产质押是指将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而权力质押则是指将所有权之外的其他产业权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下面听讼网小编将主要为我们介绍一下权力质押的法定准则,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权力质押的法定准则是什么
《担保法》关于权力质押的规则尽管也是法定准则,但“法”的规模比《物权法》的规模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仅规则了“依法能够质押的其他权力”,而《物权法》仅规则了“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能够出质的其他产业权力”。
也就是说,在《担保法》的规则里,即便以国务院各部委名义或地方性人大、政府名义拟定的规范性法令文件规则能够质押的权力都能够质押,但在《物权法》的规则里就不能够,《物权法》关于权力质押的依据仅限于法令和行政法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职权、程序拟定和修正的规范性法令文件和国务院依法拟定和修正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的规范性法令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则,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权力质押
所谓权力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产业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力质押主要以债务、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产业权力作为标的物。权力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则,债务人或许第三人有权处置的下列权力能够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能够转让的基金比例、股权;
(五)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产业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能够出质的其他产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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