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3 03:44浏览量:2929
四川省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规矩(试行)
(四川省公安厅)
第一条 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分为标准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确保事端职责确认公正、揭露、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矩》、《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办法》等法令、法规、规章的规矩拟定的。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作的交通事端,确认当事人职责,适用本规矩。
法令、法规、规章对确认交通事端职责有特别规矩的,按照其规矩。
第三条 交通事端职责分为:悉数职责、首要职责、平等职责、非必须职责。
交通事端职责采纳对应准则:悉数职责对应无职责、首要职责对应非必须职责、平等职责对应平等职责。
交通事端有多个当事人的,能够确认多个当事人一起承当对应的一个事端职责,也能够确认多个当事人别离承当对应的平等职责或非必须职责。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根据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
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既包含法令、法规、规章明确规矩的违法行为,也包含与事端发作有因果关系的其他差错行为。
第五条 交通事端当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
第六条 确认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职责应当全面剖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端发作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路途通行权力和职责等要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端中所起效果的巨细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归纳评判。
第七条 交通事端的因果关系,是辅导致事端发作或许导致事端结果扩展的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一般不作为确认事端职责的根据。
第八条 确认当事人的行为与事端发作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剖析评判:
(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力;
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
3、当事人未实行留意职责;
4、当事人在风险呈现时,未采纳恰当的避险办法;
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呈现后,未实行法定职责。
(二)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危险。
(三)路途、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严峻危险。
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应当确认该行为与事端发作有因果关系。
第九条 交通事端当事人具有以下景象的,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端的。
(二)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
第十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一起导致交通事端的,在交通事端中所起的效果较大的,确认为首要职责。
第十一条 交通事端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非必须职责;如其行为与事端发作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认为首要或许悉数职责。
(一)当事人无驾驭资历、饮酒后、啃咬或许打针毒品、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驭机动车,醉酒后驾驭非机动车的。
(二)车辆严峻超载、严峻超速或许车辆机械存在严峻安全危险的。
(三)驾驭车辆违背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通行的。
(四)驾驭机动车逆行或许跳过路途中心分道线、阻隔设备与其他正常行进车辆发作交通事端的。
(五)驾驭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六)驾驭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进,与正常行进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作交通事端的。
第十二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一起导致交通事端的,其行为在事端中效果适当的,确认为平等职责。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事端中具有差错行为,但在交通事端中所起的效果较小,是引发事端的非必须原因,确认为非必须职责。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端发作无因果关系的,不确认职责(本规矩第十一条规矩的景象在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发作交通事端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悉数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当首要职责,另一方当事人承当非必须职责。
第十六条 车辆在路途以外发作的交通事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矩确认当事人职责。
第十七条 本规矩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作的交通事端未作出事端职责确认的,按照本规矩确认当事人职责。
第十八条 本规矩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担任解说。
发布部分:四川省其他组织 发布日期:2009年 施行日期:201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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