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6 10:42浏览量:737
刑事拘留具有五个特色,别离是:一般只要公安机关才有权施行拘留行为;只要在紧迫状况下才干选用;是一种临时性办法;拘留的目标具有特定性;是一种掠夺公民自由的强制办法。那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履行的呢?请阅览下文了解!
公安机关依法需求拘留违法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陈述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同意拘留的单位担任履行。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议拘留下列有特别身份的人员时,需求报请有关部门同意或许存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假如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议拘留的机关应当当即向其地点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陈述;由于其他原因需求拘留的,决议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答应。
(2)决议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选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批阅。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陈述的,能够边履行边陈述,一起要寻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定见。
(3)对外国留学生选用刑事拘留时,在寻求当地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定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批阅。
公安机关履行拘留时,有必要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回绝签名(盖章)或许按指印的,履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抵抗拘留,履行人员有权运用强制的办法,包含运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许无法告诉景象以外,决议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所谓有碍侦办的景象是指:同案的违法嫌疑人或许逃跑、藏匿、消灭或许伪造依据;有或许相互串供、缔结攻守同盟;或许其他同案犯有待查验的。所谓无法告诉的景象是指:被拘留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族或许工作单位的。影响告诉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告诉的,应当在拘留告诉书中注明原因。
决议拘留的机关关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意图是查清现实,避免错拘。一起也能够及时搜集依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该当拘留时,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所谓不该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景象:违法过为没有发生或许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虽然有违法过为,但依法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虽有违法过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违法过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有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景象,不需求拘留的。遇有上述状况的,应当当即将被拘留人予以开释,并发给开释证明。
对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满足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即通过讯问,以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过,依法需求拘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搜集到满足的依据证明其违法现实的,假如出于办案的需求,应采纳必定的强制办法以约束其人身自由的,能够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需求拘捕的,应当处理拘捕手续。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则公安机关在异地履行拘留、拘捕的时分,应当告诉被拘留、拘捕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拘捕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的规则:拘留后,应当当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拘押,至迟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除无法告诉或许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告诉或许有碍侦办的景象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有碍侦办的景象消失今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有碍侦办的状况包含:其他共同违法嫌疑人闻讯后有或许逃匿、毁弃或许伪造依据的;或许相互勾结,缔结攻守同盟的;其他违法有待查验及还未采纳相应办法的,等等。
但在上述景象消除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地点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告诉的,应当在拘留告诉书中注明原因。无法告诉的状况包含:被拘留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族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公安机关在异地履行拘留时分,应当告诉被拘留人地点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地点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
假如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违法嫌疑人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被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
依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榜首百一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检查后,依据案子状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别离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求拘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处理提请同意拘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但不需求拘捕的,而处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违法现实的,处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持续侦办;
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吊销案子。
以上四种状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免除。但在免除刑事拘留时有必要留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开释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开释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5条规则景象之一的除开释被拘留人外,还应吊销案子,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同意拘捕的被拘留人应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求补充侦办、要求复议复核的应改变强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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