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金及定金罚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0 13:26浏览量:781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款的完成,两边当事人经过书面约好,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付出必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法。 
定金归于一种法令上的担保方法,意图在于促进债款人实行债款,保证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签合一起,对定金必需以书面方法进行约好,一起还应约好定金的数额和交给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假如不实行债款,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假如不实行债款,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款。债款人实行债款后,按照约好,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许回收。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法,在《合同法》上是承当违约责任方法之一,其基本法令性质是违约好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实行的性质。“定金”的效果有两种景象:  
榜首,合同正常实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给方回收;  
第二,合同不实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给方违约的,无权回收;承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目前我国现行法令中对定金的规则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单从担保的视点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令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间“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则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款人只能自己为自己供给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法较为快捷,较为有用。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令规则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则。《担保法》第91条规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说》第121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的定金数额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越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用,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法的杰出特色,虽然仅仅一方当事人为必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能够束缚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许作为反担保。并且多为合同两边当事人无法一起实行而仅能先后别离实行债款的景象,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当金钱付出责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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