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受伤未残交强险仍应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1 08:56浏览量:1972
[案子回放]
2008年陆某被孙某驾车撞伤,但未构成残。闯祸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丢失合计 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规则,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归于交强险中的逝世伤残补偿限额项下。本起交通事端陆某只伤未残,只赞同补偿陆某医疗费10000元,故不赞同补偿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
[法院判定]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补偿限额内补偿陆某10000元;在逝世伤残补偿限额内补偿陆某误工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交通费2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陆某只伤未残,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逝世伤残补偿限额”内予以补偿?
笔者以为应该赔付,理由如下:
现在通行的《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八条规则:在逝世伤残补偿金限额项下担任补偿丧葬费、逝世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处理凶事事宜开销的交通费用、残疾补偿金、残疾辅佐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按照法院判定或许调停承当的。那能否据此推出“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该赔;而受害人只伤未残,其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不赔”的定论呢?明显不能。笔者以为,之所以存在只伤未残保险公司只补偿医疗费而不补偿误工等费用的状况,原因在于没有精确掌握“伤残” 这一概念的意义。
“伤残”一词存在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一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一种状况,由于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用名词,在医学术语中也并未把伤残二字固定为因伤致残。把“伤残”了解为仅指残疾而不包含只伤未残是片面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刊登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热点问题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中有这样的一问一答。问:“一般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养分费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款》,逝世伤残职责限额是指每次事端形成受害人逝世、受伤或残疾时,用于付出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补偿金额。逝世伤残费用包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辅佐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恢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逝世补偿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即因路途交通事端受伤的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等是能够在逝世伤残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的。”
由此可见,对“伤残”这一概念应坚持前述了解,残疾和受伤是并排的。若交通事端受害人只伤未残,交强险承保公司仍应补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辅佐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恢复费、后续治疗费、精力危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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