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缴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8 07:35浏览量:395

现代社会作业十分灵敏,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是全日制作业,这样只需时刻能排开,能够一起做几份作业。那么关于这些人来说,非全日制用工怎么交税?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获得的收入应区别是个人劳务仍是薪酬性收入。若是公司雇员,应按“薪酬、薪水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范为5000元/月。按薪酬清单入帐。假如对错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酬劳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付出个人劳务酬劳所得凭劳务发票在所得税前列支。假如对应以什么规范计缴个人所得税分不清楚,请将表现雇佣联系的有关材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承认。
【问】因事务需求,企业预备聘任一些兼职出售人员,用工方法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所列的非全日制用工。这些人员的酬劳为基本薪酬加提成,每月结算一次。请问:
1、我公司在向这些兼职人员付出酬劳时,是否按个人所得税“薪酬薪水所得”项目的计税方法代扣代缴个人税?
2、付出的提成金额与出售额份额是否有约束,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在招聘运用兼职职工时,有无其他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注意事项?
【答】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获得收入怎么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则,个人兼职获得的收入应依照劳务酬劳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获得的所得,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则的费用扣除规范后,按薪酬薪水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因而,假如企业依照劳作法规则,签定劳作用工合同招聘暂时用工人员,付出给招聘职工的薪酬,能够依照“薪酬薪水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钱开销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其他企业(稳妥企业在外)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历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买卖两边及其雇员、署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定服务协议或合同承认的收入金额的5%核算限额。
因而,假如上述兼职出售人员具有合法经营资历,能够在份额内限额扣除。
3、招聘运用兼职职工时,应结合国税函[2005]382号和财税[2009]29号文件进行税收处理,劳务酬劳所得需开具相应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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