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罚金以及罚金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3 05:12浏览量:1191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违法分子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额金钱的赏罚品种。现行刑法第三十四条将罚金规则为附加刑,除可附加适用外,亦可独立适用。在世界各国刑法中,罚金刑是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的一种赏罚办法,这已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因而,罚金刑履行就成为司法工作者比较,是指人民法院判处违法分子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额金钱的。现行第三十四条将罚金规则为附加刑,除可附加适用外,亦可独立适用。在世界各国刑法中,罚金刑是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的一种赏罚办法,这已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因而,罚金刑就成为司法工作者比较重视的问题。罚金刑首要适用于贪利性和与产业有关的违法,与其他赏罚品种相同,担载着“赏罚违法,保护人民”的使命,一起完成一般防备和特别防备的赏罚意图,亦具有赏罚不可避免性的特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人判处的罚金难以得到实践履行却日渐成为遍及的现象,严峻损害了法令的威望,影响了法院的威信。笔者拟从罚金刑履行的为难进行法理分析,并针对罚金履行难问题谈谈自己的主意。 
一、一审法院能否将“罚金已交纳”作为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理由 现在,一些底层法院法官针对罚金刑难以履行的问题,在对被告人宣判之前就让被告人或其家族交纳罚金,遂在判定书中显示出“罚金已交纳”,并将其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分的理由。笔者以为,这是典型的“未判先执”的现象,是不当的。依照法令规则,只要对被告人判定后,才有判定履行的问题,若把罚金刑履行前置,就归于“先定后审”,违反了法定程序。明显,把“罚金已交纳”作为判定书确定的量刑理由,实属程序违法,应得到纠正。 
二、法院把被告人在上诉期间交纳罚金作为改判的理由是否稳当 司法实践中,一些并处分金案子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间向二审法院交纳了罚金,二审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笔者以为,这是值得商讨的。首要依据以下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产业刑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五条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中“罚金在判定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交纳”清晰为“(判定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定发作法令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越三个月。”便是说,罚金应当在判定收效第二日起交纳。
2.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榜首决确定的现实和适用法令进行全面检查。”,罚金是否交纳不是二审法院检查的目标。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产业刑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条规则,“产业刑由榜首审人民法院履行。”
3.依据“审执别离”准则,假如被告人不能自愿交纳罚金,理应由履行组织担任履行。4.二审法院把罚金的交纳作为从轻改判的理由简单误导被告人发生一种在一审判定后都不肯交纳罚金,企图经过上诉期间交纳罚金并以此得到更轻处分的想法。因而说,二审法院把被告人在上诉期间交纳罚金作为改判的理由是不当当的。 
三、罚金刑“判而不执”成为司法的“瓶颈” 罚金刑“判而不执”成为比较遍及的现象。原因在于:首要,被告人交纳罚金才能不强或许底子就不肯意交纳,尤其是一些并处分金的案子,大多被告人被判处自在刑,以为“我也关了,谁还缴钱”,有很强的抵触情绪。其次,法院关于罚金的履行缺少应有的强制力,并且罚金刑是由刑庭仍是由履行组织担任履行无相关法令依据。最终,关于判处小额罚金的案子,如偷盗数额不大的案子,占判处分金案子总数的份额特别高,假如要彻底履行则需求消耗巨大的司法资源。 
四、罚金刑履行的对策 针对罚金刑履行难的问题,笔者以为能够经过以下方法进行测验变革:
1、试行“预交罚金”。主审人针对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所反映的违法数额、情节,能够让被告人“预交罚金”,等候判定收效后再履行罚金。这样,能确保罚金刑得到有用履行,且经过被告人“预交罚金”的情绪可反映被告人悔罪体现的程度,更能精确地适用赏罚,一起也避免了“先定后审”等程序违法现象。并且,试行“预交罚金”与法令规则并不矛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产业刑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九条规则:“人民法院以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产业刑的,能够在案子审理进程中,决议扣押或许冻住被告人的产业。”同理,“预交罚金”是法令规则所答应的。 
2、法院内部树立一个专门的“罚金刑履行”监督组织,和谐适用罚金刑案子的刑事审判组织与罚金履行组织的联系,监督罚金刑的履行进程,增强履行罚金的主动性,加大罚金刑履行的强制力,凸现罚金刑的不可避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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