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9 22:18浏览量:1743
移用资金罪
一、概念
移用资金罪,依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说规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注:移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资金的运用收益权,目标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全部或实践操控运用的全部以钱银方式表现出来的产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
移用是指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私行动用单位资金归自己或别人运用,但预备日后退换。
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运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运用主管财政的职务,出纳员运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运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未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可能移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移用资金罪。所谓移用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运用,依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了解刑法第272条规则的“移用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假贷给别人”问题的批复》,移用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运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或许其他天然人运用,或许移用人以个人名义将移用的资金借给其他天然人和单位的行为。依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85条的规则,“归个人运用”,包含将本单位资金供自己、亲朋或许其他天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议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运用,获取个人利益的。
详细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移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运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而移用本单位资金,具用处主要是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运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移用数额较大,且时刻上超越三个月而未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侵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移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移用时刻是否超越三个月以及超越三个月是否交还的约束,只需数额较大,且进行盈利活动。所谓“盈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出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儿的“数额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侵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是指移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3.移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移用时刻是否超越三个月以及超越三个月是否交还的约束,也没有数额较大的约束,只需移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不合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不合法活动”。就是指将移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私运、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需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本钱罪,而不需要一起具有,上述移用资金行为有必要是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所谓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具有办理、运营或许经手资产责任的司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运用其具有的办理、分配、运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详细包含三种不同身份的天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司理、部分担任人和其他一般员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员工有必要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员工,包含团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部其他员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移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出于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移用或假贷本单位资金,而且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而仍成心为之。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