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电商卖家不能单方面随意取消订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20-11-11 11:16浏览量:0

足不出户,点点手指就可以下单购买到心仪的商品,这是网购带给我们的便利,特别是在电商平台搞促销活动时,如“6.18购物节”“双十一狂欢节”等等,网购更是凸显了其便利性和快捷性,可有时我们付款后的订单被商家单方面随意取消,这是怎么回事呢?

举个例子:6月18日零时,王女士发现某购物平台上的一家鞋店促销,每满50元减30元,每个ID限购5双,她觉得相当划算,立即下单购买5双鞋,总共花费400元。次日,卖家在店铺主页发布公告说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在“6.18购物节”活动期间,标错商品价格,不予发货。于是,王女士主动联系了卖家,并经过多次沟通,卖家均以价格异常,不予发货为由,拒绝发货。6月20日,她的订单直接被卖家单方面取消了,并显示完成退款。于是,她在新浪黑猫投诉平台反映了这个问题。针对王女士的投诉,卖家在新浪黑猫投诉平台回应称,6月18日事件为价格异常事件,涉及订单取消,店铺也有平台官方公告。依据平台规则,判定为超生活所需购买的消费者,无赔付;正常消费者,给予赔偿50元券(满100元使用),该券有效期到6月30日。卖家的这种处理方式并没有得到王女士的谅解,明明订单已经生成,卖家何以单方面取消订单?难道网购就不需要遵守契约精神了吗?
电商平台卖家取消订单常用的理由有商品缺货、系统出错、操作失误、订单异常等。这种卖家单方取消已经支付货款的消费者订单,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制的“砍单”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老百姓已经习惯网购,这就涉及到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卖家在购物平台的展示就是要约,消费者下单购买就是承诺合同已经成立了,就有拘束力了,卖家不能反悔违约了,这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指合同订立时另外的约定,例如某电商平台的某店铺卖家规定,消费者下单后要在20分钟内付款,如果没有付款则订单取消,这就属于“另有约定”的情况。
网购合同属于成立即生效的合同,生效时间是关键, 我国目前电商平台的交易规则约定并不完全一致。有的电商平台以“下单且付款”为标准,认定合同成立时间;有的则以“卖方实际向买方发货”的时间确认合同关系建立。《民法典》一方面规定了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之后生效,另外一方面给予了当事人通过个别和特殊约定改变这一规定的权利,较好地平衡了消费者和卖家的权益。如果卖家担忧进行低价促销时,系统发生延迟而无法正确显示实时库存,导致后续出现单方面取消订单而承担责任,则需要提前向消费者进行特殊提示,得到消费者的同意。

因此,电商平台的卖家不能再以“操作失误、订单异常”等诸如此类的借口取消订单了。另外,按照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收货人签收电子合同标的物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买受人签收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没有签收之前,所有交付损失、交付风险,都是由出卖人来承担的,也是为了加强对于买受人的保护。《民法典》目前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占525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并且在合同编里面体现了契约自由、信守契约的精神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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