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调整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9 03:24浏览量:43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告诉》(财税〔201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规则,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进步至11%,税率进步了6个百分点,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本文就卷烟消费税调整后的税务处理剖析如下。
日常出售
依照烟草专卖的有关规则,卷烟出产企业以一致的调拨价将卷烟出售给批发企业,批发企业以一致的批发价将卷烟出售给零售户。
消费税暂行法令第五条规则,消费税实施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许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算计税(以下简称复算计税)的方法核算应交税额。
应交税额核算公式:
实施从价定率方法核算的应交税额=出售额×份额税率
实施从量定额方法核算的应交税额=出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施复算计税方法核算的应交税额=出售额×份额税率 出售数量×定额税率。
1.工业出产环节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告诉》(财税〔2009〕84号)规则,调整卷烟出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甲类卷烟,即每规范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规范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例1:甲中烟工业公司加工出产A卷烟和B卷烟,其间A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每条100元,B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每条50元。2015年5月甲中烟工业公司出售A卷烟10000箱(2500000条),B卷烟4000箱(1000000条)。本文剖析,每箱卷烟为250条,每条卷烟为200支,暂定举例中各卷烟企业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当地教育费附加为2%。
甲中烟工业公司2015年5月应交消费税:
A卷烟: 2500000×100×56% 2500000×200×0.003=141500000(元)。
B卷烟:1000000×50×36% 1000000×200×0.003=18600000(元)。
算计应交消费税141500000 18600000=160100000(元)。
管帐处理: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17931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60100000
应交城建税 11207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4803000
应交当地教育费附加 3302000
2.商业批发环节
60号文件规则,自2015年5月10日始,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进步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例2:丙烟草公司2015年5月出售A卷烟900箱,其间,5月1日~9日出售A卷烟300箱(75000条),每条不含税批发价为123元;5月10日~31日出售A卷烟600箱(150000条),每条不含税批发价为130.38元。
5月1日~9日应交消费税:75000×123×5%=461250(元)。
5月10日~31日应交消费税:150000×130.38×11% 150000×200×0.005=2301270(元)。
算计:461250 2301270=2762520(元)。
管帐处理:同上。
组合出售
依据消费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则,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不管包装物是否独自计价以及在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假如包装物不作价伴随产品出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该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交税。但对因逾期未回收的包装物不再交还的或许已收取的时刻超越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依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交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伴随应税消费品出售,又别的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交税人在规则的期限内没有交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依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交纳消费税。
例3:丙烟草公司为促进出售,购买包装物将整条卷烟分装成两包装出售,2015年6月购买包装物100000元并悉数分装出售。
包装物应交消费税100000×11%=11000(元)。
视同出售
消费税暂行法令第四条规则,交税人出产的应税消费品,于交税人出售时交税。交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出产应税消费品的,不交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交使用时交税。消费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则,法令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指交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出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出产组织、供给劳务、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卷烟企业日常将卷烟用于广告宣扬和事务招待要视同出售。
依据消费税暂行法令第七条规则,交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交税人出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
实施复算计税方法核算交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核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 赢利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份额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3〕156号)规则,交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依照交税人出产的同商标标准的卷烟出售价格确认交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商标标准卷烟出售价格的,一概依照甲类卷烟税率交税。白包卷烟依照甲类卷烟税率交税。应税消费品全国均匀本钱赢利率规则为,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
例4:甲中烟工业公司为开发新产品,2015年5月将新研制的试制品500条用于商场品吸宣扬,该批试制品本钱为10000元。
宣扬用试制品卷烟组成计税价:[10000×(1 10%) 500×200×0.003]÷(1-56%)=25681.82(元)。
宣扬用试制品卷烟应交消费税: 25681.82×56% 500×200×0.003=14681.82(元)。
借:出售费用——事务宣扬费 18939.5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95.91
应交消费税 14681.82
应交城建税 1027.73
应交教育费附加 440.45
应交当地教育费附加 293.64。
批零兼营
60号文件规则,交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事务的,应当别离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出售额、出售数量;未别离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出售额、出售数量的,依照悉数出售额、出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例5:丁烟草公司除了批发卷烟外,还设有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品牌店零售卷烟,2015年6月批发出售D卷烟1000箱(250000条),出售额25000000元;零售C卷烟100箱(25000条),出售额2750000元。
1.别离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出售额、出售数量,则零售C卷烟不交纳消费税。批发D卷烟应交纳消费税:25000000×11% 250000×200×0.005=3000000(元)。
2.未别离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出售额、出售数量的,则应交纳消费税:(25000000×11% 250000×200×0.005) (2750000×11% 25000×200×0.005)=3327500(元)。
国税函[1999]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发作偷税行为怎么确认偷(2015-05-17 09:10:36)
国税函[1999]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发作偷税行为怎么确认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告诉》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发作偷税行为怎么确认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告诉》(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告诉第一条第(三)项的表述不行切当,现修正如下:
交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出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法规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出售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发作偷税行为怎么确认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告诉》(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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