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31 07:19浏览量:1938
我们都知道,法令定见书具有非常重要的效果,它能够为咨询者的决议计划供给详细、明晰、牢靠的参阅定见。那么,法令定见书应该如何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一篇关于诈骗罪的法令定见书的范本,期望小编收拾的常识能够协助到我们,为我们答疑解惑。
诈骗罪法令定见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承受犯罪嫌疑人李XX的托付,指使徐xx律师担任本案检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辩护人查阅相关檀卷、会晤犯罪嫌疑人后,现针对犯罪嫌疑人李XX涉嫌诈骗罪提出几点定见,望贵院予以采用。
依据XX市公安局出具的X公诉字(2012)第466号起诉定见书显现:犯罪嫌疑人李XX以虚拟能够拿到国家部委处理的进口罚没车生意的现实,向被害人徐XX告贷300万,后偿还315万;后又确定李XX以知道高官、具有军官证等现实骗得徐XX55万元;以及确定李XX以需求罚没车保证金为由,向徐XX骗得前后700万与800万。上述为公安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李XX首要犯罪现实的确定,归纳依据资料,本辩护人以为公安机关所确定的前后几笔犯罪现实,不只在案情次序上呈现过错,几笔告贷之间构成的原因也呈现确定误差,而且在有直接、合理的依据证明李XX不构成诈骗罪的前提下,却做出了过错确定,现针对起诉定见书中所罗列的几项犯罪现实,做如下现实与法令的剖析。
本案应遵从刑法有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现实依据,对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进行精确定性。
刑法有关诈骗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有必要满意:1、犯罪嫌疑人有必要具有诈骗行为,即指犯罪嫌疑人要虚拟现实、隐秘本相。2、诈骗行为有必要要使受害方堕入过错知道,然后自愿的处置自己的产业。而在片面上有必要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有必要活跃的寻求用诈骗行为使对方堕入过错知道,竟而处置资产。也就是说具有以上主客观相统一的状况才干构成诈骗罪。
那么结合本案,首要,针对李XX提出的能够处理进口罚没车生意的现实来看。从李XX在公安机关的屡次供述,其一直着重:罚没车生意均是从吕XX以及杨XX处听来;且依据吕XX在公安机关第2次讯问的过程中,第4页其供述:“上一年六、七月份……杨XX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海关有一批罚没车,按市场价的40%处理,由段XX向海关总署拿来,有人要吗?刚好李XX在边上……李XX自己和杨XX联络了。”以及杨XX对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说也显现了,是由段XX通知其有罚没车的生意能够做。综上,结合嫌疑人以及相关知情人的陈说来看,关于处理罚没车的事宜,并不是犯罪嫌疑人李XX随便虚拟和伪造出来的,即使李XX为了处理罚没车的生意四处宣扬也是为了能争取到资金竟而能够成果该笔生意。处理罚没车的生意是由吕XX、杨XX等人通知的;终究罚没车该项现实是否实在存在,究其源头,公安机关应向段XX查清,而不是片面的听取被害人单一的陈说。但在本辩护人所查阅的悉数依据资猜中,并没有发现对段XX的查询笔录。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没有查清相关现实的前提下,是不能就此确定罚没车的工作是由犯罪嫌疑人虚拟的。
其次,关于起诉定见书上所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李XX以能协助徐XX处理赌博判刑一事、以及罚没车需求保证金、出资矿为由向其告贷700万与800万的现实是不精确的。各相关人员的笔录与本案有关依据底子无法构成完好的依据链来证明该项现实,反而能直接、精确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李XX没有虚拟现实,片面上也不存在非法占有该告贷的意图,而被害人徐XX更没有堕入过错知道而付出告贷。详细如下:
1.口供部分:李XX在公安机关一共12次的供述中,悉数都显现其向徐XX告贷700万与800万两笔都是奉告徐XX是因为内蒙古搞矿需求告贷。(例:李XX第2次供述第2页、第三次供述第4页、第五次供述第2页……等)而且李XX在每次供述中能够较为明晰的讲清楚与吕XX、杨XX等人合伙出资矿生意的详细细节,包含矿的方位、何时去检查的、详细价格等。又结合吕XX的供述与杨XX的陈说来看,都明晰、明晰的显现吕、李、杨三人的确有在从事收买矿的生意,关于三人股份的份额分配,杨XX51%、吕XX49%,其间分给李XX41里的24%,三人都表述对上述现实的认可。加之吕XX在讯问笔录中也屡次供认李XX一共投入矿上合计2000万元。另,依据证人陈XX的陈说:李XX从前带陈XX去内蒙古兴和县的矿山去实地调查过,并证清晰有矿进行挖掘。包含杨XX的证言显现吕XX确有2500万元汇入其账户,其间2100万元转汇给杨XX作为转让费,400万作为购买机器的费用。
2:相关书证:
(1)犯罪嫌疑人李XX之妻高XX4份农业银行汇款事务回单,高XX别离于2011年7月、9月汇入470万、400万、700万、1300万于吕XX账户。以及吕XX出具的3份收条,证明其收到李XX协作出资收买内蒙铁矿的金钱合计3720万元。
(2)证人陈XX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经自己实践调查xx铁矿后,告贷给李XX2000万元出资铁矿,并证明被害人徐XX也告贷给李XX投入铁矿。
(3)XX铁粉厂的营业执照、安排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出产许可证等,均能够证明,关于出资xx铁矿事宜并不存在虚拟,而是实在存在的,与相关人员的陈说以及资金的流向相吻合。
(4)杨XX与杨XX所签署的有关转让铁粉厂的协议,证明了李XX所供述出资矿藏的实在性。
(5)杨XX所写的XX铁矿出资股份阐明及资金使用状况,证明了李XX与吕、杨二人一起出资购买铁矿的现实以及李、吕二人汇入3500万元予杨XX的现实及资金使用状况。
(6)内蒙古XX铁粉场及铁矿转让协议,有杨XX与杨XX的签名,再一次佐证了李XX所供述的出资铁矿事宜的实在性。
(7)网银买卖查询明细,证明吕XX先后向杨XX汇入资金投入矿中。
据此,结合犯罪嫌疑人李XX以及相关几名证人的证言,归纳书证,能够明晰李XX向徐XX告贷1500万元,后还款100万元的现实实在存在,但该告贷并非像徐XX一人陈说是为罚没车交保证金来用,除了徐XX的陈说,没有任何依据佐证1500万元是为了保证金事宜。现实上是用于出资铁矿,铁矿的现实也并非虚拟,是实在存在的。而且相关转让手续也正在处理中,李XX片面上不存在非法占有该笔告贷的意图,公安机关所指控的该项犯罪现实,实践上是遍及的民间假贷胶葛或出资胶葛,不该上升为刑事层面。
再次,起诉定见书所指控犯罪嫌疑人李XX凭仗假军官证以协助徐XX处理赌博案子为由,骗得其55万元用于偿还高XX债款的现实,属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现实上,关于军官证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XX委员会是否实在存在的问题,依据李XX、吕XX等人的供述来看,关于XX会要求二人参加的事宜都是由刘XX与李XX安排的,李XX作为在北京经商外交的需求参加了该安排,取得了所谓的军官证,是出于北京特别的人脉环境所形成的。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该安排的实在性与合法性。许多依据都指向刘XX以及李XX担任该基金会的相关事宜,包含由李XX做告贷人,盖有XX会章的借单。据此,公安机关应查清XX会的实在性与合法性,应向其担任人李XX进行查询,然后完全查清该项现实,而辩护人从卷宗资料未发现有李XX的笔录记载。
另,李XX协助徐XX处理赌博罪的事由,现实上并不是像起诉定见书所指控的那样。现实状况是当徐XX因赌博工作求助于李XX要求其帮助找联络处理,李XX遂联络叶XX要求其帮助,叶向李德福举荐了高X与高XX(律师),后李XX经徐XX赞同,付出高X、高XX60万元,其间5万元作为高XX的律师费,帮其处理赌博案子,55万元高X作为走联络用,后高X对李XX说,在北京帮人保人,都要写欠条的。遂,李XX写给了高X一张欠条。而实践上,李XX与高X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款联络。而且徐XX汇入的60万元,李XX均没有占为己有,还在此事中自贴机票钱。以上现实由高XX与叶XX、高X、高XX的电话录音佐证,相关人士均认能够上现实,可供检察机关检查。
综上,本辩护人对起诉定见书所指控的几笔犯罪现实结合相关依据进行剖析,以为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司法解释有关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则,因而主张贵院仔细查明本案现实,遵从罪刑法定准则、精确适用法令,实行法令监督责任。以保护犯罪嫌疑人之合法权益,树法令之公平。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xx律师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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