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0年,陈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5月挂号成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再婚前,李先生曾与徐女士签定了一份
婚前协议书,约好两边婚前各自的房子和车辆归各自一切。婚后,两边因为在处理家庭问题上逐步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越来越谈漠。2009年5月,张女士曾向法院申述离婚,后又宽和撤诉。过后,两边严重的
夫妻关系并未好转,2010年1月,陈先生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在法官的调解下,陈先生与张女士解除了
婚姻关系。
2010年10月,陈先生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向其告贷2万元至今未偿还为由提申述讼,要求偿还告贷,一起,在法庭上陈说,出借的2万元钱是自己的婚前产业,应当偿还。并提交了借单、婚前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根据。
针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女士则辩称,此借单确实是其所写,其时告贷是为了装饰其拆迁安顿的房子。但是,此告贷发生在两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归于夫妻共同产业,自己以为这笔告贷是不必偿还的。
事例剖析: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说的的规则,虽然形式上为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告贷,但实际上所告贷仍为夫妻共同产业。本案中,陈先生与张女士在婚前虽签定有婚前协议书,约好了婚前各自的房子和车辆归各自一切,但并没有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处置,因而,两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应按法定产业制,即夫妻共同产业处理。陈先生与张女士之间的告贷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告贷来源于夫妻共同产业。
法院归纳考虑夫妻两边日子收入情况等要素,确认由张女士偿还陈先生1万元。对陈先生要求张女士偿还告贷2万元的诉讼请求,无现实和法律根据,难以支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六条之规则:夫妻之间缔结告贷协议,以夫妻共同产业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业务的,应视为两边约好处置夫妻共同产业的行为,离婚时可依照告贷协议的约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