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的条件与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2 12:59浏览量:2430
公务员申述的条件与程序包含公务员申述权、申述条件、公务员申述的受理机关,公务员申述的受理机关是指有权改动或吊销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议的各种安排的总和,详细内容请阅览下文。。
一、公务员申述权、申述条件
公务员的申述权详细能够划分为要求申述受理权、要求改动或吊销原处理决议权、要求赔偿损失或挽回影响的权利等。根据不同的申述内容,公务员有必要具有的法定申述条件为:
1、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置或其他人事处理决议而提起的申述时的条件。当公务员对地点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置、解雇、降职、革职、年度查核中定为不称职、扣发补贴等人事处理决议不服时,能够向有关申述的受理机关提出申述。
申述时要契合下列条件:
(1)有必要是由遭到行政机关处置或其他处理的当事公务员提出,即申述有必要有法定的事由。
(2)有必要有触及公务员个人的现已收效的以书面形式作出人事处理决议。
(3)公务员对处理决议不服。“不服”的意义是以为触及自己的处理不正确、不公正、不客观、不合法。
(4)申述有必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在我国公务员准则中规则,如对触及自己的处理决议不服,在接到处理决议的30日内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述。假如延期申述,受理机关能够不予受理。
(5)公务员的申述有必要以法定的书面形式提出。
2、不服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置决议而提出申述时的条件。当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自己的行政处置不服时,或以为监察机关对有关自己的处置处理决议不合理时,可依法向原行政监察机关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述。在国家行政体系和人事行政办理体系中,行政监察机关也相同具有直接给予公务员行政处置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是有限的。
(1)只能给予同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置,且有必要经过同级行政机关的同意。
(2)行政监察机关只能对公务员行使免职以下的行政处置。
二、公务员申述的受理机关
公务员申述的受理机关是指有权改动或吊销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议的各种安排的总和。各国公务员申述受理机关是根据本国公务员有关法令、法规拟定的,它们在称号、受理权限和规模、受理机关的行政归属上都存在差异,如美国有本单位的申述委员会、功劳制维护委员会、相等工作委员会;英国有惠特利会议、公务员上诉委员会、公务员裁定法院等;德国有联邦纪律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法国有公职最高委员会和行政法院等。
这些权益保证的申述受理安排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和谐型权益保证安排。由政府代表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联合安排,经过洽谈商洽的方法处理公务员的权益争议。
第二种,裁定型权益保证安排。运用行政或法令手段,判决公务员的权益胶葛,可由行政机关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担任。
第三种,混合型权益保证安排。即具有和谐和判决两种功用的安排。
第四种,自治安排。它是西方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遍及建立的公务员工会,协理公务员的申述和裁定,直接参与处理公务员的人事胶葛。一起仍是团体商洽,代表公务员权益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议的安排。
我国的申述受理安排根本归于裁定型。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述的机关有三:
1.原处理机关,是指作出人事行政处理决议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大多数公务员的申述案子是由原处理机关处理的。原因在于原处理机关受理案子比较直接,程序简略,一起也具有改动或吊销原处理决议的权利。
2.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指该机关是原处理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公务员能够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述,要求改动或吊销原处理决议。假如原处理机关是国务院,则受理申述的机关不再有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3.行政监察机关。一方面,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国家规则,有权直接给予公务员免职以下的行政处置,因而,当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置决议不服时,就要向作出处理的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述,这时监察机关实质上就成为原处理机关或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受理公务员的申述。另一方面,根据行政监察机关的责任规模,当公务员对其办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议不服时,能够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述。这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直接受理或主张有关机关受理公务员的申述。
在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申述案子实施的是分级担任,归口办理和复审、审阅结束准则。终究判决,上一级行政或监察机关,在接到申述后,在规则的时刻,按前述法定的程序进行再审阅,直至作出终究的判决决议。至此,申述进程即告结束。假如公务员对终究判决仍然不服,能够经过信访途径,持续反映问题,但这不再归于申述程序。申述受理机关的终究判决成果有必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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