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在民事活动中保留证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9 00:03浏览量:417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郎建勇
    依据,望文生义,便是可以证明某种现实的凭证。这种“现实”,或许是一种成果,也或许是一种进程。总归,只要是对将来处理民事活动的各方联系有用的东西,都可以做依据。
    一般的老百姓或许不懂得依据方式的有关规定,可是没联系,您只要把可以记载“现实”的载体保存下来就行,到时分律师会帮你把这些载体变成相应的依据方式。
    关键是要有依据认识,千万不要轻信“咱们联系好,他不会赖皮”,“咱们打交道多年,他从来没有失期过”,“其时跟前有那麽多人,他能不供认吗?”。假如你轻信,到他真赖皮,真失期,真不供认的时分,你可就无计可施了。
   其实咱们的老祖先便是很考究依据的。俗话说:“人没有笼头用纸栓”,便是这个意思。纸,是书证,是依据的最常见且有用的方式。
   建国初期社会风气杰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公德盛行,加之我国长期以来的方案经济体制使得许多人养成了“重联系、轻依据”的习气,在经济体制变为市场经济时,多少还有些不习惯或者说还没有彻底习惯。许多人说起话做起事来仍是没有依据观念,不注意保存依据。
   在此我主张各位网友:记住观音菩萨那句话----求他人不如求自己!在民事活动中把依据保存好,比事到临头求这个找那个要管用的多!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