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还是包庇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8 22:29浏览量:1502
司法实践中,庇护罪包含协助消灭罪证的行为,但两罪在客观方面的体现彻底不同,要害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向司法机关作虚伪证明的行为,是为了躲避法令追查的违法。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相关违法的材料,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构成协助消灭依据罪仍是庇护罪
案情回忆:帮杀人犯掩盖罪过
因妻子与别人汪某有私情,2004年1月4日晚上,汪某某威胁其妻吕某以幽会为名将汪某诱骗到桔园边小屋内杀死。元月7日晚上9点多钟左右,汪某带领其弟丁某、其叔徐某和祝某将汪某尸身用棉絮、布、电线捆好,转移至桔园事前挖好的土坑内埋葬。后又指派丁、祝两人将汪某的摩托车运至外地扔掉,丁某于1月8日逃回浙江。元月9日,徐某将汪某某交给他的摩托车车牌和凶器短铳躲藏。过后,汪、吕先后潜逃到浙江永康,并在丁某的赞助下于1月11日晚逃往杭州。案发后,在公安机关问询时,丁某、徐某照实供述了汪某某杀人和一起消灭罪证的违法事实。
争议焦点:丁某、徐某构成何罪
本案在审理中,对丁某、徐某构成何罪存在争议。
榜首种定见以为,丁某、徐某明知汪某某、吕某杀戮别人,出于个人私情,致王法于不管,为使汪某、吕某躲避法令制裁,协助其埋葬尸身,躲藏罪证,其行为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侦办活动,其行为彻底契合庇护罪和协助消灭、伪造依据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协助消灭、伪造依据罪和庇护罪施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定见以为,丁某、徐某的行为构成协助、伪造依据罪。丁某、徐某的行为尽管彻底契合庇护罪和协助消灭、伪造依据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协助当事人消灭罪证、湮灭罪迹的行为归于协助消灭、伪造依据罪的行为之一,对这种行为应以协助消灭、伪造依据罪论处,不宜再以庇护罪论处。
第三种定见以为,丁某、徐某的行为尽管契合协助消灭、伪造依据罪和庇护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但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准则,轻行为(协助消灭依据)应被重行为(庇护)所吸收,因而不能数罪并罚,应定庇护罪。
律师说法:构成协助消灭依据罪仍是庇护罪
协助消灭、伪造依据罪是指协助当事人消灭、伪造依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庇护罪是指明知是违法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过,或许协助其湮灭罪迹、藏匿、消灭罪证,以使其躲避法令制裁的行为。
两罪的差异主要在违法构成上:
榜首,在客观方面上,协助消灭依据罪体现为协助当事人消灭罪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协助”,包含为当事人消灭依据的行为、独自或许与当事人一起施行消灭依据的行为、受当事人指派或许唆使、指派当事人消灭依据的行为等等。所谓消灭,是指湮灭罪迹和消灭罪证。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协助消灭重大案件的重要依据、协助消灭依据的行为形成严重后果等等。庇护罪在客观方面仅体现为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庇护违法人的行为,即向司法机关供给虚伪书面或许口头号证明来庇护违法人。
第二,在协助目标上,协助消灭依据罪中的协助目标是当事人,既包含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也包含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庇护罪中协助的目标仅指“违法的人”。
由于行为人由协助消灭罪证的行为开展成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庇护行为,两种违法行为的行为性质又根本相同,因而,两个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吸收联系。
根据我国刑法吸收犯理论,吸收犯是指一个违法行为为另一个违法行为所吸收,而失掉独立存在的含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状况,故应以一罪论处,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庇护的行为性质和法定刑重于协助违法人消灭罪证的行为,关于这种状况应认定为庇护罪。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假如行为人施行协助违法人消灭依据的行为后,向司法机关供给虚伪书面或许口头号证明,然后到达使违法人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应以庇护罪科罪处分。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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