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盗窃案件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9 04:43浏览量:68
从一起偷盗案子看偷盗罪既遂未遂的确定
作者:韦艳艳
发布时刻:2014-01-23 15:36:47
[案情]
2012年11月2日晚,韦某带着作案工具潜入林某的住所施行偷盗,将林某的皮箱(内有一台相机及重要物品价值约3万元)扔到院墙外,预备一瞬间翻墙出去再捡。而此刻,偶然通过此处的班某发现皮箱无人看守,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一刻钟后,当韦某来到外墙时,发现皮箱已无了踪迹。遂即逃离,但一名巡查的差人见其形迹可疑且神色紧张被该差人盘查,韦某供认其偷盗行为。
[不合]
本案中,对韦某的行为构成偷盗罪无异议,但对其违法形状存在争议,即本案是偷盗既遂仍是未遂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韦某的行为应确定为偷盗未遂。因为韦某尽管现已将所盗的资产搬出了墙外,且被盗资产尽管真实脱离被害人的有用操控,但被盗资产已被人侵吞,致使其偷盗意图未能完成。故韦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盗未遂。
第二种定见以为,韦某的行为应确定为偷盗既遂。因为韦某以偷盗为意图,将被盗资产搬出了墙外,资产现已脱离被害人林某的操控规模,即被害人现已失掉了对该物品的操控,尽管因为客观原因终究没有得到偷盗物,但从主客观方面来看,韦某的偷盗行为已施行结束,故其行为构成偷盗既遂。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即韦某的行为构成偷盗既遂。理由如下:
首要,关于偷盗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分规范,主要有以下三种观念:一是失控说以为应以别人是否失掉对资产的操控为规范,失掉操控的为既遂;二是操控说以为应以行为人是否获得对被盗资产的实践操控为规范,已实践操控的为既遂;三是失控加操控说以为应以是否别人失掉对资产的操控以及该资产已置于行为人的操控之下为规范,别人已失掉对资产的操控而且该资产已置于行为人的操控之下的为既遂。笔者以为,刑法的意图之一是维护合法权益,已然资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失掉了对资产的有用操控,就阐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已遭受损害,损害成果现已发作。失控说站在产业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视点来看问题,愈加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故在上述三种观念中,失控说较为合理。
其次,在确定偷盗罪的既遂与未遂时,还必须依据所盗资产的巨细、体积、性质、形状以及被害人对资产的操控状况、行为人的盗取方法、偷盗场所等进行归纳判别。就本案而言,韦某的偷盗场所即林某的住所是特定资产操控区,是林某对其产业的占有、办理的有用防护区。而韦某不合法进入其住所施行偷盗,并将资产搬出墙外,即产业现已脱离有用操控区,林某也就失掉了产业的占有、支配权。因而,关于这种状况,原则上应以只需产业盗出室外就作为既遂处理,
终究,本案中,韦某带着作案工具潜入别人的住所施行偷盗,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未经别人答应而不合法进入关闭的场所,客观上也施行了将所盗资产搬出墙外,使产业脱离了所有者的合法操控规模的违法行为,尽管终究没有得到资产,但仍契合偷盗违法既遂的规范和构成要件。因而,韦某的行为应按偷盗既遂处理。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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