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0 10:56浏览量:1559

北京市企业经济性削减人员规则
为了使《劳作法》在我市更好地贯彻施行,做好企业依法削减人员作业,依据本市具体状况,特做如下规则:
1.企业经济性削减人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理期间或生产经营发作严重困难确需裁人时依法同部分劳作者免除劳作联系的行为。
2.经济性削减人员作业应既执行企业用工自主权,又留意保护首都社会安稳,依据本市实际状况,采纳活跃、稳重的办法进行,削减人员的份额应逐渐铺开。
3.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赋闲稳妥的企业具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能够施行经济性削减人员:(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理期间;(2)接连三年经营性亏本且亏本额逐年添加,资不抵债、80%的员工罢工待工、接连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规范付出劳作者生活费用的;
4.企业确需削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早30天向工会或整体员工阐明状况;(2)提出削减人员计划;(3)将削减人员计划寻求工会或整体员工定见并修正;(4)向市劳作局陈述并听取市劳作局的定见;(5)由企业发布裁人计划,并按有关规则办理手续。
5.企业削减人员向市劳作局陈述时应供给下列资料:(1)企业削减人员计划;(2)工会或整体员工对削减人员计划的定见;(3)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理期的证明书或市国有财物管理部门认可的财物评价组织对企业财物盈亏状况评价后出具的财物证明书。
6.企业不得削减下列人员:(1)患职业病或因工挂彩损失或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3)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的;(5)残疾员工;(6)夫妻两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削减一人;(7)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不得削减人员。
7.企业削减人员应按有关规则向被削减人付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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