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报废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1 22:32浏览量:830

房子、建筑物的估计运用年限往往低于其占用的土地运用权的估计运用年限,如企业所征用土地的运用期限是50年,而房子、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仅20年,则在房子、建筑物折旧结束并作废后,其所占用的土地运用权的价值是随房子、建筑物提早摊入本钱税前扣除,仍是按尚可运用年限保存相应的价值?因为建筑物折旧年限与土地运用年限的差异带来的问题终究怎么处理?
财政部《施行〈企业管帐制度〉及其相关原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简称43号文)规则
假如土地运用权的估计运用年限高于房子、建筑物的估计运用年限的,在估计该项房子、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运用权的估计运用年限高于房子、建筑物估计运用年限的要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子、建筑物作废时,将净残值中适当于尚可运用的土地运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持续缔造的房子、建筑物的价值,假如不再持续缔造房子、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子、建筑物同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整理。
在日常实务中,有适当一部分的房子、建筑物折旧年限已满且已提足折旧,但仍在正常运用,而土地运用权没有到期。关于这种景象,笔者以为,尽管管帐制度和税法均没有明确规则,但不管是以房子、建筑物计提折旧仍是依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其计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持平的,即均是土地运用权的摊销额。所以,对已提足折旧但仍在持续运用的房子、建筑物,应该将原估计的残值持续挂账,并依照土地运用权摊余的价值持续计提折旧。
在实务中也有或许呈现与上述情况恰恰相反的景象。在房子、建筑物还没有折旧结束曾经,土地运用权的期限已到,在此景象下,笔者以为应该提早向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许可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以连续土地运用期限,在取得持续运用土地的同意后,可将补缴的土地运用费补记入相关房子、建筑物的本钱,并在新续土地运用权的运用期限内均匀摊销(或计提折旧)。
可是,在日常管帐实务中,许多企业往往在将土地本钱一次性地悉数转入所建房子或建筑物的本钱后,依照固定资产原值(含土地运用权的悉数价值)全额计提折旧,疏忽了土地运用权估计运用年限高于房子、建筑物估计运用年限的要素,然后多计提折旧,少完成了赢利,少缴了所得税。所以,关于一般企业而言,在将征用土地运用权的本钱转入房子、建筑物并构成房子、建筑物的实际本钱今后,应当考虑因土地运用权的估计运用年限高于房子、建筑物估计运用年限的要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并按规则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以确保土地运用权相关管帐核算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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