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5 00:15浏览量:846

《中华公民共和国户口挂号法则》
(1958年1月9日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权力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拟定本法则。
第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法则的规则实行户口挂号。
现役武士的户口挂号,由军事机关依照处理现役武士的有关规则处理。
居留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挂号,除法则还有规则外,适用本法则。
第三条户口挂号作业,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公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挂号机关。
寓居在机关、集体、校园、企业、工作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帮忙户口挂号机关处理户口挂号;涣散寓居的户口,由户口挂号机关直接处理户口挂号。
寓居在军事机关和武士宿舍的非现役武士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帮忙户口挂号机关处理户口挂号。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帮忙户口挂号机关处理户口挂号。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挂号机关直接处理户口挂号。
第四条户口挂号机关应当建立户口挂号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乡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挂号簿和户口簿挂号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能。
第五条户口挂号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一起寓居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独身寓居的自立一户,以自己为户主。寓居在机关、集体、校园、企业、工作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许别离立户。户主担任依照本法则的规则申报户口挂号。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常常寓居的当地挂号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当地挂号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世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许街坊向婴儿常住地户口挂号机关申报出世挂号。
弃婴,由收养人或许抚育机关向户口挂号机关申报出世挂号。
第八条公民逝世,城市在葬前,乡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许街坊向户口挂号机关申报逝世挂号,刊出户口。公民假如在暂住地逝世,由暂住地户口挂号机关告诉常住地户口挂号机关刊出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许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当即陈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许乡、镇公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世后,在申报出世挂号前逝世的,应当一起申报出世、逝世两项挂号。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自己或许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挂号机关申报迁出挂号,收取搬迁证件,刊出户口。
公民由乡村迁往城市,有必要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选用证明,校园的选取证明,或许城市户口挂号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挂号机关请求处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区域,有必要通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被搜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自己或许户掌管应征公民入伍告诉书向常住地户口挂号机关申报迁出挂号,刊出户口,不发搬迁证件。
第十二条被拘捕的人犯,由拘捕机关在告诉人犯家族的一起,告诉人犯常住地户口挂号机关刊出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搬迁,从抵达迁入地的时分起,城市在三日以内,乡村在十日以内,由自己或许户掌管搬迁证件向户口挂号机关申报迁入挂号,缴销搬迁证件。
没有搬迁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挂号机关申报迁入挂号: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武士,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许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裔和留学生,凭中华公民共和国护照或许入境证件;
三、被公民法院、公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开释的人,凭开释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监犯,被控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在搬迁的时分,有必要通过户口挂号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公民法院或许公安机关同意,才能够处理迁出挂号;抵达迁入地后,应当当即向户口挂号机关申报迁入挂号。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规模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许自己在三日以内向户口挂号机关申报暂住挂号,脱离前申报刊出;暂住在旅馆的,由旅馆设置旅客挂号簿随时挂号。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规模以内暂住,或许在常住地市、县规模以外的乡村暂住,除暂住在旅馆的由旅馆设置旅客挂号簿随时挂号以外,不处理暂住挂号。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脱离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刻超越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延长时刻或许处理搬迁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刻又无搬迁条件的,应当回来常住地。
第十七条户口挂号的内容需求改变或许更正的时分,由户主或许自己向户口挂号机关申报;户口挂号机关检查事实后予以改变或许更正。
户口挂号机关以为必要的时分,能够向请求人讨取有关改变或许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改变名字,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求改变名字的时分,由自己或许爸爸妈妈、收养人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求改变名字的时分,由自己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
第十九条公民因成婚、离婚、收养、招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许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化的时分,由户主或许自己向户口挂号机关申报改变挂号。
第二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分或许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法则的规则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假造、涂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滥竽充数别人户口的;
五、旅馆处理人不依照规则处理旅客挂号的。
第二十一条户口挂号机关在户口挂号作业中,假如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安部一致拟定款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收取户口簿和搬迁证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能够依据本法则的精力,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拟定单行方法。
第二十四条本法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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