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本金判决已生效 利息部分再起诉应否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9 22:30浏览量:662
追讨本金判定已收效 利息部分再申述应否受理
作者:黄燕
【案情】
2011年5月8日,温某某告贷8万元给朋友赖某某,约好借期一年,月利率为1.5%。后赖某某未如期偿还,温某某遂于2012年11月对赖某某提起了本金的偿还之诉,判定现已收效。2013年12月,温某某又独自就该告贷的约好利息再次提申述讼。
【不合】
追索告贷本金的判定现已收效,再独自向法院提起追讨利息之诉,此案法院应否受理?对此有两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此案现已法院审理并判定收效,在对本金申述时温某某没有提及利息,应视为其自愿抛弃了对利息偿还的诉讼恳求,按“一事不再理”准则,加之,利息归于隶属权力,依附于本金,已然本金归于消除,就不存在利息问题了对利息之诉不应当再受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案中利息与本金是不同的物,对利息的诉讼既能够和本金一申述讼也能够分隔诉讼,在榜首次诉讼中,温某某没有对利息提出恳求,不视为抛弃对利息的恳求权,从有利于保证当事人权益的视点来看,应以为是温某某对利息的偿还恳求权保存了自己的诉讼权力,且利率规范契合法令规则,现对利息进行申述,应受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若温某某在本金申述时提及利息,则不予再申述;若在对本金申述时未曾提及过利息,则仍可申述,不受一事不再理准则的约束。理由如下:
我国民诉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则:“对判定、判决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按申述处理,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判决在外”。这便是我国民诉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准则的表现。所谓一事不再理准则是指当事人不得就现已向法院申述的案子从头申述;在一案在判定收效之后,发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两边争议的法令关系再行申述。从法理视点来看“一事不再理”准则的适用主要是防止法院作出彼此对立的裁判,也防止当事人牵扯不清,形成诉累。因而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理”准则的意义,及适用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详细而言,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指从诉讼主体视点而言),就同一法令关系,而为同一诉讼恳求(此同一法令关系和同一诉讼恳求是从诉讼客体的视点来说的)。因而判别是否为“一事”应从诉讼主体和诉讼客体两方面来看:榜首,从诉讼主体来看,即是否是同一当事人。第二,从诉讼客体来看,应清晰两点,一是要看赖以诉讼、有争议的法令关系是否同一;二是该法令关系为实体法令关系。
本案中,温某某和赖某某约好了借款的利息,那么温某某就对本金和利息的享有偿还恳求权。尽管两次诉讼主体相同,但从诉讼的客体来看,第2次诉求的利息是榜首诉求的本金而生的收益,即法令上的孳息,它和本金是两个彻底不同的物,由此派生出两个独立的诉讼恳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当事人能够把它们放在一同申述,也能够分隔申述,温某某榜首次的诉求和法院的判定都只对本金进行了处理,当事人在榜首次申述时也未对利息建议权力,视为保存对利息的诉讼恳求,而法院也没有对利息进行实体处理,既没有对利息返还这一法令现实进行判决。因而也就不受“一事不再理”准则的拘谨。
因而笔者以为,只要是在法令规则的诉讼时效内温某某提起对利息的返还之诉应该得到法令的支撑。对温某某在本金之诉后再对约好的利息进行申述,法院应该受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责任编辑:牟菲菲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