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5 19:17浏览量:2736
协议离婚是夫妻离婚方法中的其间一种,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挂号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两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两边当事人的合意而免除的离婚方法。那么夫妻协议离婚需求哪些手续呢?听讼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读。
夫妻两边协议离婚需求哪些手续
一、请求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挂号,不得托付别人署理。不然,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处理离婚挂号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乡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当事人请求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
5、结婚证
此外,还应当交给处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相片(依据不同区域的要求供给),并依照婚姻挂号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请求书》。
二、检查
婚姻挂号办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承受当事人离婚请求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的规则向当事人讲清,而两边当事人应照实答复婚姻挂号办理人员的发问。
工作人员应查明:
1、离婚请求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离婚两边请求人是否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3、离婚是否的确出于两边自愿
4、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稳当
5、对产业问题的处理是否稳当,等等
如挂号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背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判教育或不准予挂号。
三、挂号
婚姻挂号办理机关通过检查后,对契合婚姻法和《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的离婚请求,予以挂号并发给《离婚证》,刊出《结婚证》。当事人从获得离婚证起,免除夫妻关系。对不契合婚姻法和《离婚挂号办理条例》规则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不予挂号。
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挂号请求不予挂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阐明不予挂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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