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8 05:54浏览量:708
单位违法的处分方法
关于单位违法的处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许转嫁制,指在单位违法中只处分单位中的个人或许只处分单位自身。总归,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分其中之一。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违法中,既处分单位又处分单位中的个人。
在刑法修订曾经,1979年刑法中有单罚制的规则,例如刑法第127条规则:“违背商标办理法规,工商企业冒充其他企业现已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这一规则,实际上是对单位违法采纳单罚制,即只处分单位中的直接职责人员。但由于其时并不供认单位违法,因此刑法理论上没有从单位违法的视点对此加以了解。1987年,我国《海关法》初次规则了单位违法,并确立了两罚制。
《海关法》规则:“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私运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对该单位判处分金,判处没收私运货品、物品、私运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尔后,我国刑事立法对单位违法大多规则了两罚制。应该说,单罚制与两罚制相比较,两罚制更为科学。
这是由于,单位是一个具有全体性和组织性的主体,因此它应当对其毅力分配下的违法活动承当刑事职责,而不能将这个职责推脱或转嫁给别人。因此,作为刑事职责必定结果的惩罚,也就应当加诸单位自身。
一起,单位毕竟是个人的组合体,个人是单位存在的根底。因此,已然咱们把作为自然人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的行为认定为单位的全体行为,把他们的决议、决议计划视为单位毅力的体现,而且这些人也是有权代表单位作出各种决议和决议计划并详细地施行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应该对由自己决议施行的单位的违法行为承当刑事职责,而不能将这种刑事职责悉数推脱或转嫁到单位身上。
因此,也就应当对单位违法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进行处分。这实际上仍是由个人承当的单位的刑事职责,处分的主体仍是一个,即单位,只不过刑事职责的承当者有别算了。由此可见,两罚制不是对两个主体,而是对一个主体即单位的全体处分,是同一刑事职责依据单位成员在违法中所在的位置和效果而作的不同分管,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分。
因此,对单位违法施行两罚制,既处分单位又处分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可以反映对单位违法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点评,有利于遏止单位违法。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违法尽管是以单位方式施行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首要反映在个人的行为上,因此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处分,只须处分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施行只处分个人的单罚制也是必要的。
依据以上情况,刑法第31条对单位的处分作出以下规则:“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判处惩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令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违法施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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