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0 21:04浏览量:1299
李某到4S店选购某品牌轿车,在试驾时李某驾驭的试驾车与赵某驾驭的卡车相撞,车辆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李某与赵某受伤住院,4S店的出售人员坐在试驾车副座,也受伤住院。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确认李某与赵某负相等职责。李某在试驾车辆之前,4S店要求其签署了《试乘试驾同意书》,约好试驾人李某在试乘试驾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4S店的指示按其规则线路行进,尽最大努力维护试乘试驾车辆的安全和无缺,不然,试驾人李某承当因而给4S店及车辆、人员形成的全部相关丢失。
事端发作后,4S店要求李某与赵某对车辆及出售人员人身丢失进行补偿,并要求李某与赵某承当连带职责。赵某要求4S店与李某一起补偿其车辆及人身丢失,李某则要求4S店及赵某补偿其人身丢失。4S店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赵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李某洽谈无果,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偿丢失。
本案触及法律联系比较复杂,合同联系、保险合同、侵权危害补偿、一起侵权、工伤索赔等。笔者仅对本案中4S店索赔一事予以浅议。
在4S店诉李某与赵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一案中,经庭检查明,李某具有四年驾龄,驾驭机动车经验丰富。在试驾之前,4S店出售人员对车辆功能、操作及驾驭道路进行了解说之后,李某进行试驾,在试驾过程中,一向由李某操作驾驭车辆。由于李某在路口违章掉头,赵某车速过快导致两车相撞。本案的争议焦点会集在《试乘试驾同意书》的效能问题及李某与4S店的职责上。
关于《试乘试驾同意书》的效能问题,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作为顾客,在试驾车辆时,李某实践控制车辆行进,归于车辆实践使用人。依照《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则,“因租借、借用等景象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作交通事端后归于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4S店在检查李某驾照、驾龄后确认其具有安全驾驭机动车的资质和才能,且车辆没有显着的安全瑕疵,适于运转,4S店没有差错。经两边洽谈,李某签定《试乘试驾同意书》的行为归于自愿行为,应认可其效能。交通事端的发作与李某有直接因果联系,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驭人应对事端形成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由赵某车辆投保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内先予补偿,缺乏部分应由李某与赵某依据事端职责予以分管。
第二种定见以为,由于本案在试驾活动中发作交通事端,应差异于一般的交通事端处理方式。4S店作为试驾活动安排者,举行试乘试驾活动中推行出售车辆、获取潜在客户,意在获取商业利益;李某则在试驾中体会相关车辆的控制功能并取得直观感触,亦在此过程中取得了利益。4S店供给的《试乘试驾同意书》中约好,对试驾过程中形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丢失由试驾人担任,免除了本身职责,排除了对方的首要权力,其归于格局条款,应确以为无效。4S店规则了试驾道路,其出售人员应对李某的驾驭行为应进行监督和提示。李某与4S店一起分配、控制了本案闯祸车辆,并获取各自的利益,故应由李某、4S店一起承当试驾车一方职责。即超出交强险职责限额丢失部分的补偿职责,由赵某承当一半,另一半由李某与4S店一起承当。
笔者以为,4S店安排试驾活动,意在获取商业利益,一起也使顾客对车辆的功能、操作有直观的了解,两边都从中获取利益。4S店做为车辆办理者及职业标准拟定的参与者,在试驾活动中应负起办理职责和慎重职责,如对顾客的资质及才能进行检查,对顾客及车辆的安全尽到慎重职责,如在试驾前对车辆功能、操作进行翔实阐明,使顾客了解车辆后再驾驭车辆上路;尽量挑选路况好、车辆相对少的安全路段作为试驾区域;对试驾道路的状况对顾客阐明,提示试驾者需求留意的事项,在试驾者驾驭过程中,对其操作进行监督和提示等,尽量防备和削减危险发作。究竟顾客购买之前对该款车型不了解,4S店答应其驾驭不了解功能的车辆上路,4店负有必定职责。4S店没有尽到慎重职责,形成事端丢失的,由4S店与试驾人各自承当与其职责相应的补偿职责。4S店尽到这些慎重职责,非因顾客对车辆不了解,仅因顾客自己的差错形成事端丢失的,应确认4S店没有职责,由试驾人承当补偿职责。
《试乘试驾同意书》做为4S店与顾客约好试驾留意事项及危险承当的约好,两边做为相等主体,对民事权益进行处置,不宜简略确以为格局条款并据此一概要求4S店与试驾顾客分管补偿职责。笔者以为,本案中4S店尽到了办理和慎重职责,由于李某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致发作交通事端形成车辆、人身丢失,保险公司赔付之后的缺乏部分,应由李某作为使用人承当相应职责,补偿4S店试驾车辆及职工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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