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1 23:11浏览量:804
作为一个律师,最重要的作业便是要保护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由于一些比较特别的原因有一些人在被人指控违法的时分也一般会请律师。偷盗罪答辩状应该怎样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详细介绍下。
偷盗罪答辩状简介:
上诉人:周,男,1989年6月2日出世,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农人,住浙江省常山市 
上诉人因偷盗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现实与理由:原审判定现实确认不清,根据不足。
根据现有根据,本案有关违法主体的根据还无法得出唯一性的定论。原审判定确认上诉人参加作案的根据只要其他一些所谓的同案犯在询问笔录中对绰号为“长毛”的描绘,但这些人的描绘是不一致的,李的描绘是“长毛是衢州人,身高175CM左右,中等身段”,王的描绘是“身高165CM,身段偏瘦”,吴的描绘是“身高165CM,身段有点胖”,钱的描绘是“175CM左右,中等身段”。而身高1.65米的人和1.75米的人差异很大,做出判别并不难,相同对身段胖、瘦,做出判别也是很简单的,但几名所谓的同案犯的描绘却是互相对立,根据他们的证词,无法得出唯一性的定论,即他们描绘的是同一个人。尽管上诉人绰号也叫“长毛”,但衢州区域绰叫喊“长毛”的并非只要上诉人一个人,不能扫除其他或许性。原判确认上诉人作案的根据还有李等人的辨认笔录,上诉人以为这些辩解笔录不具备客观性,李的辨认时刻花了23分钟,从2011年1月19日9时15分至9时38分,根据他们的证词,他们整天和上诉人混在一同参加偷盗,互相应该是十分了解的,几秒钟之内就应该能辨认出来,需求这么长时刻吗?相同,钱、王、吴也都花了15钟的时刻才辨认出整天混在一同的同伴,并且他们的辨认时刻都是15分钟,也与常理不符。人的认知才干、反响才干是有差异的,对相同事物的判别绝不或许用相同的时刻,从公安机关供给的辨认相片来看,也存在瑕疵,其他人都藏着长头发,只要上诉人是藏着短头发,并且一看是剃了光头今后才长出来的,这也使辨认人很简单根据这一特征来推断出公安机关叫他们辨认的目标,钱、王、吴三人的辨认地址都是在派出所,由于场所约束,也存在三名辩认人互相通气、互相影响的或许性,而派出所给三人供给的辨认人相片列表,上诉人全部都是排在第一号,一切上述瑕疵,上诉人有理     
由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存在合理置疑。由于本案上诉人否定参加作案,构成对公诉人根据证明力的抵销,那就需求其他根据加以证明才干作为定案的根据。假如没有其他根据,由于无法扫除其他合理置疑和或许性,则上述两组根据还不能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   
根据现有根据,作案目标也不能确认唯一性。本案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上,关于失窃车辆的细节、特征讲得十分清楚,车辆类型、牌子、色彩等,但李、钱、王、吴等所谓的同案犯对作案目标的描绘却十分抽象,乃至互相对立,尽管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由于本案赃物未被追回,就不能确认在同一现场偷盗的便是报案人的失窃车辆,相同,不能扫除其他合理置疑或许性。   
答辩状的详细恳求:
价格判定定论书存在瑕疵。价格判定定论是确认本案涉案货品价值的首要根据,它是对本案上诉人科罪量刑的重要根据。本案一审确认的几份价格判定定论书,都清晰载明它们作出的根据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涉案资产价格判定作业规程》,即价格判定的目标应该是扣押、追缴、没收的物品,《浙江省涉案资产价格判定作业规程》第十六条也清晰规定“价格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判定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并做好现场勘验记载”,而本案中,货品并未被追回,侦办机关在托付价格判守时,没有供给什物,不适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涉案资产价格判定作业规程》作为判定根据。作为确认涉案货品价值的重要根据,核价证明应该客观、实在,但本案中,侦办机关托付价格判守时并未供给什物,判定人员不验看涉案物品什物而出具核价证明,这种核价证明只能徒有方式,不具备根据的客观、实在性,不能作为根据运用,不能据此作为确认本案资产价值的根据。 综上,上诉人以为,原审判定原审判定现实确认不清,根据不足。恳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关于偷盗罪答辩状的格局和必要的内容就给我们介绍这么多了。由于偷盗罪是比较重的一种罪,并且一旦被抓到的话就很有或许会被提起公诉。所以说辩解人仍是要用点心的。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