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设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3 16:54浏览量:1237

(1)建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我国参加WTO后逐渐放宽对建立外资企业的约束。
请求建立外资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赞同:
①有损我国主权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危及我国国家安全的;
③违背我国法令、法规的;
④不契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⑤或许形成环境污染的。
(2)建立外资企业的请求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建立外资企业的请求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建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提交陈述。陈述内容包含:建立外资企业的主旨;经营范围、规划;出产产品;运用的技能设备;产品在我国和外国商场的出售份额;用地面积及要求;需求用水、电、煤、煤气或许其他动力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陈述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建立外资企业,应当经过拟建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批阅机关提出请求。
(3)建立外资企业的批阅
建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许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检查赞同。检查赞同机关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90天内决议赞同或许不赞同。
建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检查赞同后,发给赞同证书。建立外资企业的职业中建立外资企业,除法令、法规还有规则外,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赞同。请求建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触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许归于国家约束进口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前征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赞同。
批阅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建立外资企业的悉数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议赞同或许不赞同。批阅机关假如发现上述文件不完备或许有不当之处,能够要求期限补报或许修正。
(4)建立外资企业的挂号
建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经赞同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赞同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开业挂号。挂号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请求后30天内,做出核准挂号或许不予核准挂号的决议。请求开业挂号的外国投资者,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挂号注册,收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建立。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建立日期。
外资企业契合我国法令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则的,依法获得我国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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