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3 23:59浏览量:28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根据协助实行文书处理产权挂号有关问题的函》的告诉
法〔2012〕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根据协助实行文书处理产权挂号有关问题的函》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根据协助实行文书处理产权挂号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转发你们,请参照实行,并在实行中留意如下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实行强制实行责任,又要尊重房子挂号组织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确保实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避免“违法修建”等不符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房子经过协助实行行为合法化。
二、实行程序中处置未处理初始挂号的房子时,具有初始挂号条件的,实行法院处置后能够依法向房子挂号组织宣布《协助实行告诉书》;暂时不具有初始挂号条件的,实行法院处置后能够向房子挂号组织宣布《协助实行告诉书》,并载明待房子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有初始挂号条件后,由房子挂号组织按照《协助实行告诉书》予以挂号;不具有初始挂号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发表房子不具有初始挂号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子的权力现状获得房子,后续的产权挂号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担任。
三、实行法院向房子挂号组织宣布《协助实行告诉书》,房子挂号组织以为不具有初始挂号条件并作出书面阐明的,实行法院应在30日内按照法令和有关规则,参照行政规章,对其阐明理由进行检查。理由建立的,吊销或改变《协助实行告诉书》并书面告诉房子挂号组织;理由不建立的,书面告诉房子挂号组织期限按《协助实行告诉书》处理。
特此告诉。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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