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的涉外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6 18:33浏览量: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中关于涉外民事联系的规矩:
第七章涉外判决的特别规矩
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送和海事中发作的胶葛的判决,适用本章规矩。本章没有规矩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矩。
第六十六条涉外判决委员会能够由中国国际商会安排建立。
涉外判决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判决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能够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第六十七条涉外判决委员会能够从具有法令、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判决员。
第六十八条涉外判决的当事人恳求依据保全的,涉外判决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恳求提交依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条涉外判决的判决庭能够将开庭状况记入笔录,或许作出笔录关键,笔录关键能够由当事人和其他判决参与人签字或许盖章。
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依据证明涉外判决判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矩的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吊销。
第七十一条被恳求人提出依据证明涉外判决判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矩的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不予履行。
第七十二条涉外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决判决,当事人恳求履行的,假如被履行人或许其产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恳求供认和履行。
第七十三条涉外判决规矩能够由中国国际商会按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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