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仓库的东西是侵占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5 06:26浏览量:2364
以隐秘盗取公私资产并转为自己操控,施行盗取资产的行为确科罪过。商场保安因对商城不满,将价值一万多元的库房产品拿走丢掉在库房围墙外,并将一台价值约一千元的相机拿回家,此案拿库房的东西是侵吞罪吗?听讼网小编在本文将对此做详细剖析,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拿库房的东西是不是侵吞罪
拿库房的东西已构成损坏资产罪和偷盗罪,应当依据损坏资产罪和偷盗罪对其科罪量刑。侵略产业案子也有增多的趋势,只要详细剖析个案的主体、片面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违法情节进行归纳考量,才干做到对案子进行精确定性,力求对每一个违法嫌疑人都能做到罪、刑、责相适应,让社会作用到达最理想状况。
根本案情
违法嫌疑人谭某某系某商城保安队小队长。2011年8月至10月,违法嫌疑人谭某某出于对商城不满,使用其能够自在进出商城库房的便当,于凌晨时分,分六次将存放于库房内价值一万三千多元的产品拿走,丢掉在库房围墙外,并将一台相机带回家。经判定,相机原价值1040元,在判守时折旧10%,价值936元。
二、剖析定见
本案不合的焦点首要会集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本案违法嫌疑人的身份和片面意图是否会影响本案的定性。
2.本案违法嫌疑人构成一罪仍是数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仍是数罪并罚。
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定见,以为违法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成心损坏资产罪。现做如下法理剖析:
(一)违法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吞罪
职务侵吞罪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职工,并且是把握相应资源,能够外表合理占有其侵吞目标的人员。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则,职务侵吞罪的客观方面,应表现为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自己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许办理的单位的资产,不合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商城的库房中有仓管员等作业人员,对库房中的物品负有保管的责任。谭某某身为保安队长,仅仅维护商城的安全,对商城具有抽象的维护责任,对库房中的物品并不负有详细的保管责任,不能合法合理地带走库房中的物品而不引起别人置疑。谭某某仅仅使用其在商城作业,了解作案环境及能够自在收支商城库房的有利条件作案,不能视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如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作案,则在一般情况下不该被别人视为不合理。
故违法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吞罪的客观要件,也不满足职务侵吞罪的主体要求,不构成职务侵吞罪。
(二)违法嫌疑人谭某某将商城价值一万三千多元资产丢掉到库房围墙外的行为不构成偷盗罪
偷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隐秘盗取的办法,使公私资产脱离其所有人的操控,转移到自己的操控之下,并不合法占有的行为。片面方面应当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施行盗取资产的行为。本案中,违法嫌疑人谭某某出于对商城的不满,将商城价值一万三千多元的资产丢掉到库房围墙外,至其被捕获时已有两月之久,期间其并未对其丢掉的资产做任何处理,其不合法占有资产的片面意图不明显,能够采信其没有不合法占有这批资产的片面意图。故违法嫌疑人谭某某将商城价值一万三千多元的资产丢掉到库房围墙外的行为不符合偷盗罪的片面构成要件,不构成偷盗罪。
(三)违法嫌疑人谭某某将商城价值一万三千多元资产丢掉到库房围墙外的行为不构成损坏生产运营罪
损坏生产运营罪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公私资产的所有权和生产运营的正常次序。本案中,商城的库房中有足够的货源,违法嫌疑人谭某某将商城价值一万三千多元资产丢掉到库房围墙外,确实给商城资产上形成较大丢失,但并未严重到使商城的运营次序遭到搅扰的境地,即其行为并未侵略商场生产运营的正常次序。故其行为没有侵略损坏生产运营罪的客体,不构成损坏生产运营罪。
(四)违法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成心损坏资产罪和偷盗罪
成心损坏资产罪是指成心不合法的消灭或许损坏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情节严重的行为。损坏资产的办法有多种,本案中谭某某的行为正是一种特别的损坏资产的办法。谭某某将资产丢掉在围墙外不予理睬,使商场失掉对资产的操控和维护,这些物品面临的,也必定是毁损灭失的结局,所以谭某某丢掉商城价值一万三千多元资产的行为构成损坏资产罪。
别的,违法嫌疑人谭某某将相机带回家的行为应当构成偷盗罪。本案违法嫌疑人谭某某损坏资产的数额现已超越损坏资产罪起刑规范的两倍,而偷盗的数额刚到达偷盗罪的起刑规范,故本案中损坏资产罪应为重罪。但违法嫌疑人谭某某分六次施行了损坏资产和偷盗的行为,其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犯意,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故不该当确定为幻想竞合,从一重罪处理,而应当以成心损坏资产罪和偷盗罪数罪并罚。
上文对“拿库房的东西是不是侵吞罪”的问题解答,该行为已构成损坏资产罪和偷盗罪,应当依据损坏资产罪和偷盗罪对其科罪量刑。侵略产业案子也有增多的趋势,只要详细剖析个案的主体,片面方面,客体等客观方面临违法情节进行归纳考量,才干做到对案子进行精确定性,力求对每一个违法嫌疑人都能做到罪刑责相适应,让社会作用到达最理想状况。更多法令相关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