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4 06:18浏览量:2247
食物安全法对食物安全规范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间,在第三章对食物安全规范作出了清晰的规则:
第十八条拟定食物安全规范,应当以保证大众身体健康为主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食物安全规范是强制履行的规范。除食物安全规范外,不得拟定其他的食物强制性规范。
第二十条食物安全规范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食物、食物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定量规则;
(二)食物添加剂的种类、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的养分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物安全、养分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物出产经营进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物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物查验办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求拟定为食物安全规范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担任拟定、发布,国务院规范化行政部门供给国家规范编号。
食物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定量规则及其查验办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拟定。
屠宰畜、禽的查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拟定。
有关产品国家规范触及食物安全国家规范规则内容的,应当与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物卫生规范、食物质量规范和有关食物的行业规范中强制履行的规范予以整合,一致发布为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本法规则的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发布前,食物出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物卫生规范、食物质量规范和有关食物的行业规范出产经营食物。
第二十三条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应当经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审评委员会检查经过。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物、养分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拟定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应当根据食物安全危险评价成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危险评价成果,参照相关的世界规范和世界食物安全危险评价成果,并广泛听取食物出产经营者和顾客的定见。
第二十四条没有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的,能够拟定食物安全当地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安排拟定食物安全当地规范,应当参照履行本法有关食物安全国家规范拟定的规则,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存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出产的食物没有食物安全国家规范或许当地规范的,应当拟定企业规范,作为安排出产的根据。国家鼓舞食物出产企业拟定严于食物安全国家规范或许当地规范的企业规范。企业规范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存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食物安全规范应当供大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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