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5 18:55浏览量:1742
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办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办理办法》现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李 斌
2014年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作能力判定办理,规范劳作能力判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劳作能力判定 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等级》国家规范,对工伤员工劳作功能妨碍程度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安排进行技术性等级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别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安排、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代表组成。
承当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日常作业的安排,其设置方法由各地依据实际状况决议。
第四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实施下列责任: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训练和办理;
(二)安排劳作能力判定;
(三)依据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
(四)树立完好的判定数据库,保管判定作业档案50年;
(五)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本辖区内的劳作能力初度判定、复查判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对初度判定或许复查判定定论不服提出的再次判定。
第六条 劳作能力判定相关方针、作业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揭露。
第二章 判定程序
第七条 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或许罢工留薪期满(含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延伸期限),工伤员工或许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作能力判定请求。
第八条 请求劳作能力判定应当填写劳作能力判定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确认决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用的确诊证明、依照医疗安排病历办理有关规则复印或许仿制的查看、查验陈述等完好病历资料;
(三)工伤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许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用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规则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后,应当及时对请求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请求人供给资料不完好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
请求人供给资料完好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安排判定,并在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伤情杂乱、触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期限能够延伸30日。
第十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与工伤员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判定。
第十一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提早告诉工伤员工进行判定的时刻、地址以及应当带着的资料。工伤员工应当依照告诉的时刻、地址参与现场判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能够安排专家上门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安排劳作能力判定的作业人员应当对工伤员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员工因故不能准时参与判定的,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赞同,能够调整现场判定的时刻,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判定作业需求,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查看和确诊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能够托付具有资历的医疗安排帮忙进行有关的查看和确诊。
第十三条 专家组依据工伤员工伤情,结合医疗确诊状况,依据《劳作能力判定 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等级》国家规范提出判定定见。参与判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定见并签名。
专家定见不一致时,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确认专家组的判定定见。
第十四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员工及其用人单位的根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含伤残部位、器官功能妨碍程度、确诊状况等;
(三)作出判定的依据;
(四)判定定论。
第十五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判定定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及时送达工伤员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安排。
第十六条 工伤员工或许其用人单位对初度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再次判定。
请求再次判定,除供给本办法第八条规则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劳作能力初度判定定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第十七条 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用人单位或许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以为伤残状况发作变化的,能够向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
对复查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则请求再次判定。
第十八条 工伤员工自己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作能力初度判定、复查判定、再次判定请求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九条 再次判定和复查判定的程序、期限等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则履行。
第三章 监督办理
第二十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弥补,实施动态办理。确有需求的,能够依据实际状况当令调整。
第二十一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能够接连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
(二)把握劳作能力判定的相关常识;
(三)具有杰出的作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参与劳作能力判定的专家应当依照规则的时刻、地址进行现场判定,严格履行劳作能力判定方针和规范,客观、公正地提出判定定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应当照实供给判定需求的资料,恪守劳作能力判定相关规则,依照要求合作劳作能力判定作业。
工伤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次判定停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现场判定的;
(二)拒不参与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安排的查看和确诊的。
第二十四条 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照实出具与劳作能力判定有关的各项确诊证明和病历资料。
第二十五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作能力判定作业人员以及参与判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安排或许个人有权对劳作能力判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告发、投诉。
第四章 法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和承当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日常作业的安排及其作业人员在从事或许安排劳作能力判守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许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审阅并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的;
(二)未在规则期限内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
(三)未依照规则及时送达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
(四)未依照规则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判定的;
(五)私行篡改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定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不合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七)有违背法令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劳作能力判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供给虚伪判定定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不合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责任的;
(四)有违背法令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工伤救治、查看、确诊等活动的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供给与病况不符的虚伪确诊证明的;
(二)篡改、假造、藏匿、毁掉病历资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责任的。
第三十条 以诈骗、假造证明资料或许其他手法骗得判定定论、收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得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得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业人员因工(公)致残的劳作能力判定,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劳作能力判定请求表、初度(复查)判定定论书、再次判定定论书、劳作能力判定资料收讫补正奉告书等文书根本款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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