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否需要审查遗嘱的内容的合法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30 12:33浏览量:1255
跟着经济的开展和人民群众法制认识的不断提高,现在处理遗言公证的人们越来越多,而且呈现了遗言当事人年轻化的趋势,这给咱们公证机关和评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承继法》关于遗言公证的规矩很少,缺少操作性,司法部拟定了《遗言公证细则》,对处理遗言公证作出了具体规矩,但笔者以为其间的某些规矩值得商讨。
《遗言公证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规矩“遗言人证明或确保所处置的产业是其个人产业”,第四项规矩 “遗言内容不违背法令规矩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齐备,文字表述精确,签名、制造日期彻底”公证处才干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检查遗言内容的要求,也便是说评判人员在处理遗言公证的时分,不只需检查立遗言人是否具有遗言行为才能,意思表明是否实在,方法契合要求,还要检查遗言内容是否合法,产业是否确为其一切。笔者以为,这一点是不合理的。
首要,遗言自身的特色决议了建立时检查其内容是没有必要的。遗言是一种单独法令行为,是在遗言人逝世时收效而不是在建立时就收效的,从建立到收效之间的时刻跨度大(年轻人立遗言之间的跨度更大),这期间的客观情况往往会发作很大改变:建立遗言时或许是合法的内容,而到遗言收效时有或许变得不合法,例如,《承继法》规矩“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而在遗言建立时或许并不存在上述承继人,在遗言收效时则或许会有;建立时是不合法的内容,而在收效时则或许合法了,比方,前几年某些地方性法规规矩房改房是不允许进行遗言赠予的,而现在房改房进入流转商场则没有约束了。遗言建立时是遗言人一切的产业而在收效时或许已不归于其一切了,因为在遗言人逝世前遗言并不收效,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的一切权仍归于其一切,其有权力进行任何处置,立遗言人或许在建立之后将该产业卖给他人、捐赠给福利组织等等,或许该产业因为种种原因灭失了,这些都使得处理遗言公证时检查内容的意图彻底失败。遗言的这一特色决议了要确保公证遗言内容的彻底有用几乎是不或许的,在处理遗言公证的时分检查遗言内容的实在合法性是没有必要的,遗言内容应当是处理承继公证时检查的目标。
假设某个当事人请求处理遗言公证,其遗言内容便是“待我百年之后,我的一切产业由我儿子XXX一个人承继”,请问,处理这样的遗言公证是不是要当事人供给各项产业的一切权证明呢,不动产一般有一切权证,而动产呢?供给购买发票,没有相关证明的,是不是还要查询该产业是否是盗窃而来的抑或是捡来的呢?而遗言建立时不存在收效存在的产业,叫当事人怎么供给这本不存在的产业的一切权证明呢?抑或是依照《细则》的要求由遗言人确保呢?假如能够让遗言人确保的话,是不是就不必查询了呢?这根本就不现实。
其次,检查遗言内容有悖于公证特别是遗言公证保密性的准则。公证保密性的准则在遗言公证中显得尤为杰出(《细则》第二十一条规矩“遗言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言人逝世后,转为一般卷保存。公证遗言收效前,遗言卷宗不得对外借阅,评判人员亦不得对外泄漏遗言内容”),而检查遗言的内容则很或许会使当事人立遗言的现实宣传出去。以上述为例,评判人员去查询遗言人有无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时,受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必定要求评判人员阐明查询原因,评判人员又怎么做到保密呢?
再次,检查遗言内容会延误遗言公证的出证期限。假如要求检查遗言内容的实在、合法性,那么依照承继法的规矩,需求检查的内容有许多,这些都需求评判人员多方面的查询和取证,如此一来形成的结果是:因为现在公证职业人力资源的有限,或许会形成查询取证的时刻过长,或许会使得某些遗言人在此过程中逝世或损失行为才能,然后导致公证遗言的停止处理,这会给当事人的利益形成必定程度的危害,也影响公证组织的形象。
最终,国外的立法例及我国最新的民法典草案都不要求公证遗言检查遗言的内容。
德国民法典第2232条规矩:“遗言以评判人笔录,并由被承继人以言词向评判人表明其终意,或向评判人提交载有包含其终意表明的方法作成……”采取了方法检查的准则,法国民法典中“有关遗言方法的一般规矩(967-980条)”中的公证遗言也不要求检查其内容;我国民法典立法研讨课题组的《我国民法典承继编条文主张稿》第三十五条关于公证遗言的规矩“……公证员处理公证遗言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包含:遗言人的遗言才能、遗言意思表明的实在性、遗言方法的合法性以及其他依照公证规矩应当检查的事项”和徐国栋教授领头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榜首编第四分编关于“揭露遗言”的规矩“在两名评判人到会的情况下,遗言人向评判人口授自己的遗愿,由评判人亲身做出笔录,然后由评判人向遗言人和两名证人宣读笔录。以上程序要逐个记录在遗言中。在遗言中还要指出制造遗言的地址、受理的时刻,而且由遗言人、证人和评判人分别在遗言上签名……”都不要求评判人对遗言的内容进行检查,而只需进行遗言才能、意思表明、遗言方法检查即可。
遗言公证的本质是为了证明遗言行为自身的实在、合法性,而不是具体内容的实在、合法性。评判人员检查的是遗言人是否具有遗言行为才能,遗言人的意思表明是否实在,是否是受诈骗、受拐骗、受钳制的,遗言方法是否契合法令的规矩,包含按规矩签字或按手印,而不是由他人代签,立遗言的时刻清晰,以差异遗言先后的效能。法令之所以赋予公证遗言的最高的效能,最重要的原因是在于公证遗言更能确保和表现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以及遗言方法的完整性,而不是在于其内容的合法与否,笔者以为,处理遗言公证无需检查遗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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