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7 09:00浏览量:25
庇护罪
庇护罪,是指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为其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或许作假证明庇护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违法对象是各种按照刑法规则构成违法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窝藏或庇护违法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违法的人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许难以发现违法的人,因而,除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外,向违法的人通报侦办或追捕的动态、向违法的人供给扮装的用具等等,也归于协助其逃匿的行为。庇护,应限于向司法机关供给虚伪证明掩盖违法人。
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别原因为了使违法人逃匿,而自己假充违法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许施行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违法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庇护罪。窝藏、庇护的违法人,是指现已施行违法行为的人,既包含违法后逃跑未归案的违法人,也包含被司法机关拘押而逃脱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片面要件
本罪片面上有必要出于成心,即明知是违法的人而施行窝藏、庇护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庇护的是违法的人。在开端施行窝藏、庇护行为时明知是违法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端施行窝藏、庇护行为时不明知是违法人,但发现对方是违法人后依然持续施行窝藏、庇护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峻,主要指窝藏、庇护多人的;屡次施行窝藏、庇护行为的;窝藏、庇护罪过极端严峻刑事违法分子的等。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为其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或许作假证明庇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违法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明娱乐业、租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办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违法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峻的,按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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