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的定性及量刑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4 11:35浏览量:23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法释〔2013〕8号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2日
为依法惩治偷盗违法活动,维护公私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偷盗刑事案子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别离承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承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
在跨地区运转的公共交通东西上偷盗,偷盗地址无法查验的,偷盗数额是否到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据受理案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认的有关数额规范承认。
偷盗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偷盗罪处理的,依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偷盗公私资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规范能够按照前条规则规范的百分之五十承认:
(一)曾因偷盗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一年内曾因偷盗受过行政处分的;
(三)安排、操控未成年人偷盗的;
(四)自然灾祸、事端灾祸、社会安全事情等突发事情期间,在事情发生地偷盗的;
(五)偷盗残疾人、孤寡老人、丢掉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
(六)在医院偷盗患者或许其亲朋资产的;
(七)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
(八)因偷盗形成严峻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偷盗三次以上的,应当承认为“屡次偷盗”。
不合法进入供别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阻隔的居处偷盗的,应当承认为“入户偷盗”。
带着枪支、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偷盗,或许为了施行违法违法带着其他足以损害别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偷盗的,应当承认为“带着凶器偷盗”。
在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东西上偷盗别人随身带着的资产的,应当承认为“扒窃”。
第四条偷盗的数额,按照下列办法承认:
(一)被盗资产有有用价格证明的,依据有用价格证明承认;无有用价格证明,或许依据价格证明承认偷盗数额显着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托付评价安排评价;
(二)偷盗外币的,按照偷盗时我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许我国人民银行授权安排发布的人民币对该钱银的中心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我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许我国人民银行授权安排未发布汇率中心价的外币,按照偷盗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钱银的中心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许该钱银在境内银行、世界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心价进行套算;
(三)偷盗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资产,偷盗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核算偷盗数额;偷盗数量无法查实的,以偷盗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偷盗后计量仪表显现的月均用量核算偷盗数额;偷盗前正常运用缺乏六个月的,按照正常运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偷盗后计量仪表显现的月均用量核算偷盗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备而运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付出的费用承认偷盗数额;无法直接承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备被盗接、仿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仿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核算偷盗数额;合法用户运用电信设备、设备缺乏六个月的,按照实践运用的月均电话费核算偷盗数额;
(五)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承认偷盗数额。
偷盗行为给失主形成的丢掉大于偷盗数额的,丢掉数额能够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偷盗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办法承认偷盗数额:
(一)偷盗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偷盗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许奖品等可得收益一起核算偷盗数额;
(二)偷盗记名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现已实现的,按照实现部分的资产价值核算偷盗数额;没有实现,但失主无法经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法防止丢掉的,按照给失主形成的实践丢掉核算偷盗数额。
第六条偷盗公私资产,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则景象之一,或许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数额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能够别离承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或许“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七条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景象之一,情节细微的,能够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
(二)没有参加分赃或许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体谅的;
(四)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许近亲属的资产,取得体谅的,一般能够不认为是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偷盗国有保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别离承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偷盗多件不同等级国有保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能够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偷盗民间保藏的文物的,依据本解说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承认偷盗数额。
第十条偷开别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掉的,以偷盗罪科罪处分;
(二)为偷盗其他资产,偷开机动车作为违法东西运用后不合法占有车辆,或许将车辆遗弃导致丢掉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偷盗数额;
(三)为施行其他违法,偷开机动车作为违法东西运用后不合法占有车辆,或许将车辆遗弃导致丢掉的,以偷盗罪和其他违法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形成丢掉的,按照其所施行的其他违法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偷盗公私资产并形成资产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选用破坏性手法偷盗公私资产,形成其他资产损毁的,以偷盗罪从重处分;一起构成偷盗罪和其他违法的,择一重罪从重处分;
(二)施行偷盗违法后,为掩盖罪过或许报复等,成心破坏其他资产构成违法的,以偷盗罪和构成的其他违法数罪并罚;
(三)偷盗行为未构成违法,但损毁资产构成其他违法的,以其他违法科罪处分。
第十二条偷盗未遂,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资产为偷盗方针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偷盗方针的;
(三)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偷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别离到达不同量刑起伏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处分;到达同一量刑起伏的,以偷盗罪既遂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安排、指派偷盗,契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说有关规则的,以偷盗罪追查安排者、指派者、直接施行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因犯偷盗罪,依法判处分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偷盗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分金;没有偷盗数额或许偷盗数额无法核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分金。
第十五条本解说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1998〕4号)一起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说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