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理人合同判解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6 04:18浏览量:1634
    演艺圈里明星灿烂,或身价百万,或发烧友不计其数。他们千姿百态,但一起的一点是,他们并非生下来就声名鹊起。所以当他们还在“深闺”人不识的时分,最需要有人来引导、包装。这个人便是司理人。而他——司理人也想发现、培养出明日之星来为他挣钱。演艺司理人合同产生了。但是,当演员名声大噪时,又总想把司理人踢开,以便自己赚更多钱。所以,对立不可避免地呈现了。    一、事例简介    (一)合同内容及实行    1995年1月,演员古某(甲方,时为模特儿,刚进入演艺圈,鲜有人知)与某艺术传达公司(乙方)签定《演艺司理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规则甲方托付乙方作为其所有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全权司理人及署理人。合同区域为中国大陆。依据合同的规则,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再自行或托付任何第三人作为其演艺事业的司理人或署理人。合同规则的原合约期为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合同还规则,乙方享有独家权力,将合约期由原合约期延伸至包含续约期。乙方须于1999年10月31日曾经以书面通知甲方行使此续约权。合同规则的续约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接二连三之六年。依据合同,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宣扬、训练并寻觅演艺时机。    合同签定后,乙方积极为甲方寻觅到一些表演时机。在原合约期内表演过数部电视剧,电影并常常参加一些电视文艺节目。甲方表演收入和广告收入逐年添加,成为闻名演员,频频呈现在荧屏。    (二)争议发作与裁定    1999年10月中旬,乙方依据合同规则行使独家续约权,提出将合同的期限连续至2005年12月31日。甲方拒不赞同续约,并提出免除演艺司理人合同。两边因此发作争执,乙方提起裁定恳求甲方要么持续实行合同,要么补偿回绝实行合同的丢失(按甲方1999年收入核算,估计后六年乙方预期赢利丢失为400万元)。    (三)争议焦点与两边的观点    1、司理人合同的性质是什么?甲方有无权力免除合同?甲方以为该合同为合同法规则的托付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则,甲方作为托付人能够随时免除合同。乙方则以为,该合同不是托付合同,甲方无权提早免除合同,合同应持续实行。    2、独家续约权是否有用?甲方以为该条款掠夺了其自在洽谈的权力,违反了契约自在准则,因此为无效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有失公正。乙方则以为该条款是甲方自愿签字认可的,签字时甲方已充沛了解合同悉数条款的意思。    3、如合同免除,甲方的行为是否违约,是否应承当责任?乙方以为,甲方单独免除合同没有正当理由,应承当违约责任,应补偿乙方的经济丢失。甲方则以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其有权随时免除合同,因此免除合同并不违约,更不应承当责任。    二、判解剖析    (一)司理人合同的性质    调查合同的性质,应当首先从其内容下手。司理人合同的内容广泛详细,但其要者,无非是两边的权力和责任。一般,司理人合同中两边的首要权力和责任表现为:演演员员托付司理人在必定期限内作为其某一区域的署理人(一般为独家署理),署理其在该区域的演艺事业。司理人独家代表演演员进行宣扬、包装、策划,寻求演艺的时机,还对演员进行相关训练。司理人从演员演艺活动的佣钱中扣除一部分作为酬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则,托付合同是受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业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托付人能够特别托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许数项业务,也能够归纳托付受托人处理全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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