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如何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1 04:58浏览量:2415
实践中很多人提起诉讼的时分都会把统辖法院搞错,这个时分对方是能够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当然这个是要经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统辖权贰言的。那么民事诉讼统辖权贰言请求书该怎样写呢?以下是详细介绍。接下来,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去了解吧。
统辖权贰言请求书
请求人:王x,男,44岁,汉族,员工
被请求人:济宁分行,负责人,李xx
恳求事项:
恳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统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0月10日,请求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现提出统辖贰言如下。
一、请求人、王xx与被请求人世无统辖约好
根据民诉法规则:“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
本案中,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世无合同联系,更不存在统辖权的约好。泗水xx和被请求人一向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xx见上面,才将后边提及的债务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xx的签字,被请求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xx间的约好统辖的相关根据,事实上,卷宗材猜中也的确没有相关根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统辖
根据民诉法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统辖。/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本案中,请求人的住址是A村,工作单位是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xx住址为B小区。根据民诉法的规则,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当事人世在无约好统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统辖。
三、根据被请求人提交的根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统辖权
1.被请求人不是《个人购房告贷合同》的当事人
被请求人提交的根据《个人购房告贷合同》是告贷人(本案另一被告王C)与泗水xx间所签定的合同,告贷人以其所购房子办理了典当,请求人为该合同告贷作了确保。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好:“本合同实行中发作胶葛,合同各方应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可挑选下列方法处理:(一)向贷款人所在地裁定组织提起裁定;(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该合同当事人并未对两个可选项进行挑选。退一步而言,即便是最初泗水xx与王x挑选了由贷款人所在地进行裁定或诉讼之一的清晰选项,该挑选(即约好统辖)也只能是在合同当事人即泗水xx和王xx间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好与被请求人无关。
2.被请求人与王xx、请求人无统辖约好
2008年10月10日,因泗水xx未找到王xx,故该协议书上至今未有王xx的签字,请求人便在该债务转让协议预先加注了“担保人:王x”。在被请求人向贵院提交的该份债务转让协议上虽有“我国xx银行济宁分行有权挑选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字样,但由于济宁xx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即便是该债务转让协议有用,本协议当事人(泗水xx)为第三人(济宁xx)约好统辖的行为也是无效的。由于在诉讼当事人之间无约好统辖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由法律规则来确认统辖权问题。
综上所述,请求人、王xx(本案另一被告)与被请求人世无任何关于统辖权的有用约好,泗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统辖权,泗水工行与请求人世的债务转让协议中为第三人(即本案中被请求人)约好的诉讼统辖无法律效力。贵院对该案无统辖权。结合请求人向各级领导宣布上访资料来看,贵院原经办该案的法官张xx确有违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请贵院将该案移送至有统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济宁市xxx人民法院
请求人:
请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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