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及其司法救济的法律解答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2 05:54浏览量:662
严格地说,世界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中并没有“股东知情权”这个名词,它是对一组股东权力调集、笼统之后的理论概念。依据对西方国家公司法和我国公司法的剖析,股东知情权能够界定为法 律赋予股东经过查阅公司的财政报告材料、账簿等有关公司运营、抉择计划、办理的相关材料以
严格地说,世界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中并没有“股东知情权”这个名词,它是对一组股东权力调集、笼统之后的理论概念。依据对西方国家公司法和我国公司法的剖析,股东知情权能够界定为法 律赋予股东经过查阅公司的财政报告材料、账簿等有关公司运营、抉择计划、办理的相关材料以及问询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完成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档办理人员事务活动的权力。
新公司法在这方面作了较原公司法更为翔实的规则。
(一)财政管帐报告查阅权
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办理公司,而经过查阅财政管帐报告能快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完成对公司的直接操控(实际上是对高管人员的操控)。公司法第34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政管帐报告
(二)账簿查阅权
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管帐账薄、管帐书类和有关记载进行阅读的权力。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具体
规则:“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合理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需求指出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予以规则。可是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则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
(三)公司抉择查阅权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抉择计划、办理和履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能够经过查阅股东会会议记载、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来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状况,监督董事、司理等高档办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原公司法第32条和第110条规则了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载,而没有提及其他公司抉择。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弥补和完善:规则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
(四)问询权
当股东出于合理意图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没有阐明的问题时,股东应当有权就相关的问题向董事及相关运营人员进行问询。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则,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运营提出建议或许质询。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则:“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承受股东的质询。”而旧公司法没有相关的规则。
需求指出的是,上述第98条是针对股份公司做出的,第151条是针对一切公司股东做出的规则。
股东知情权在我国公司法上规则过于简略,没有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法、程序等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则,更没有对股东知情权遭到危害时怎么进行救助做出任何组织。这直接导致了实践中股东知情权,尤其是小股东的知情权遭到恣意侵略。因而,从司法上保证股东的知情权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一)非诉讼救助方法
1、查看人准则———当有依据闪现公司的高管人员危害其利益时,股东能够恳求法院延聘独立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第三人如律师担任查看员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查看。这既可防止诉讼发生的繁琐、低效,也可防止股东在自行查询中对公司或公司高管人员权力的危害。
2、查看令方法———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受阻时,能够向法院恳求指令,当法院以为股东的建议合理时,能够发布指令,强制公司给予股东查阅公司有关材料和管帐账薄等的自在,股东能够持法院发布的指令,要求公司给其查阅公司的有关材料,供给相关信息。
(二)诉讼救助方法———股东知情权之诉
董事或许其他办理人员的行为严峻危害了股东的知情权时,股东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所谓股东知情权之诉是指公司股东以其知情权遭到危害为由,提起的旨在经过法院强制行使其知情权的诉讼,其方式多种多样,如股东为查阅公司账簿和记载而提起的诉讼,恳求公司答复有关问题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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