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农罪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3 14:13浏览量:31
《刑法》里没有“坑农罪”, “出产、出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字太多,读起来很不便利,一般将“出产、出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简称坑农罪。
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以不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物质假充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以不合格的或许现已失效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坑农罪是一个限制性罪名,包含出产假农药罪、出售假农药罪、出产不合格农药罪、出售不合格农药罪、出产假兽药罪、出售假兽药罪、出产不合格兽药罪、出售不合格兽药罪、出产假化肥罪、出售假化肥罪、出产不合格化肥罪、出售不合格化肥罪、出产假种子罪、出售假种子罪、出产不合格种子罪、出售不合格种子罪。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及构成此罪,依据详细行为确认罪名,一起具以上两种以上行为的,归于一罪,不重复科罪。
本罪是成果犯,以上行为有必要使农业出产遭受重大丢失才构成此罪。没有构成严峻后果的按照出产、出售伪劣商品罪处分。
片面要件:
行为人在片面上是成心违法。无论是出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仍是出售明知是假的或许失掉运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是出产者、出售者以不合格的农用出产资料假充合格的农用出产资料出产、出售的,其行为的成心是非常清楚的,意图都是为了不合法牟利。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出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出产。
本罪的违法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理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防备、医治、确诊畜禽等。
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必要施行下列行为之一:
(1)出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2)出售明知是假的或许失掉运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3)出产者、出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假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出产、出售上述伪劣农用出产资料,使出产遭受较大丢失的,才构本钱罪,这也是差异罪与非罪的首要边界。
因为上述各项出产资料的成效、效果不同,或许构成的危害也不一样,一般来说,“使出产遭受较大丢失”,实践中一般是指构成比较严峻的或许比较大范围的粮食减产、较多的家畜的病患或逝世等。
与其他违法的差异:
确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依本条之规则,出产、出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出产遭受较大丢失的,才构本钱罪。假如没有使出产遭受较大丢失的,就不构本钱罪。别的,行为人出产、出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出产遭受较大丢失的,但出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科罪处分。
(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照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则处分
出产、出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出产、出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一起又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处分。
(三)本罪与损坏出产经营罪的边界
确定本罪要注意与损坏出产经营罪的差异。
其首要是:(1)本罪一般是出于不合法牟利的意图,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许其他个人意图;
(2)本罪在客观方面现为出产、出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出产遭受较大丢失的行为。
行为与成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经过顾客购买并使之构成违法。
事例剖析:
事例一:
甲、乙两个菜农是竞争对手。甲为了冲击乙,将用开水烫过的菜籽卖给乙,致使乙颗粒无收。此案甲出售种子给乙,不是为了投机,而是为了将乙整垮,不能定出售不合格种子罪,而应当定损坏出产经营罪。
事例二:
蒜农向商人段某探问有没有蒜田专用除草剂。段某在明知市场上尚无蒜田专用除草剂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将所购用于玉米田专用除草剂外包装拆去,剩余无包装、无标签的“白包”粉剂,作为蒜田除草剂进行出售。蒜农运用该“白包”粉剂后,蒜田遭受严峻危害,数百亩蒜田的蒜苗呈现大面积枯死,部分地步乃至绝收,直接丢失数十万元。
此案,段某出售的不是假农药,也不是失效的农药,不能定出售伪劣农药罪,明显,段某也不期望蒜农遭受危害,也不能定损坏出产经营罪,而应当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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