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9 09:29浏览量:708

1.救助目标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助的是被公司董事、司理、监事或许其他人危害的公司权力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危害的是股东个人权力和利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现实上都遭到了危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直接的受害人。 
2.诉因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并非股东个人权力遭到危害或个人利益发作胶葛,就法令联系而言,现实上与股东个人无直接权力义务联系,能够提起诉讼的股东所根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专归于哪一个股东,而是归于公司,原告股东只是以代表人的资历,代为公司行使本来归于公司的诉权。因而,对同一现实其他股东也能够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扫除其他股东的介入。 
3.诉讼当事人方面的特征。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股东具有原告的身份;被告则是施行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包含公司董事、司理、监事和其他人。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4.诉讼作用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由公司承当,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公司法第153条规则,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危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归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归于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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