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2 10:37浏览量:1813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罪: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为其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或许作假证证明庇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违法论处。”
在我国,指明知对方是违法分子而为其供给荫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躲避法令制裁的行为。假如两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违法论处。
该罪包含两种行为:一是为违法人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的行为。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办理的房子供给给违法人或许给予违法人钱、物,包含食物、衣被等,协助违法人躲藏或许逃跑,躲避法令追查。二是作假证明庇护违法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供给假的证明来协助违法分子躲避法令追查。
窝藏、庇护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庇护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为其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庇护罪则是指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庇护的行为。
片面要件
窝藏是成心违法,过错构不成窝藏。
窝藏罪片面上有必要是出于成心,即明知是违法的人而施行窝藏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是违法的人。在开端施行窝藏行为时明知是违法的人,或是在开端施行窝藏时,不明知是违法的人,但发现对方是违法的人后依然持续施行窝藏行为的,构本钱罪,过错不构成窝藏罪。区别窝藏的成心和过错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清晰知道别人违法,如别人已清晰奉告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别人违法,如从别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揣度出来。
(3)窝藏行为是否违反了行为人的毅力。
司法实践中,确认行为人是否犯窝藏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子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依据,以归纳确认。假如行为人确认不知道对方是违法人,或许受诈骗、遮盖而为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或作虚伪证明的,不能确认其是出于片面的成心,也就不能确认窝藏违法,不能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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